<tbody id="hrt7b"><bdo id="hrt7b"><dfn id="hrt7b"></dfn></bdo></tbody><progress id="hrt7b"></progress>

    <tbody id="hrt7b"><nobr id="hrt7b"></nobr></tbody>
    1. <tbody id="hrt7b"></tbody>
      <progress id="hrt7b"><bdo id="hrt7b"></bdo></progress>
      <samp id="hrt7b"><ins id="hrt7b"></ins></samp>
      <tbody id="hrt7b"></tbody>

      <tbody id="hrt7b"></tbody>
    2. <progress id="hrt7b"><bdo id="hrt7b"></bdo></progress>

        <samp id="hrt7b"></samp>
      1. 您所在的位置: 金牌資訊 > 新聞中心 > 一“字”之差招致800萬余元罰款

        一“字”之差招致800萬余元罰款


        日期: 2021-07-23 16:44:41

        ??索賠941萬元,一審判賠832萬元……知名體育用品公司斐樂體育有限公司(下稱斐樂體育)商標維權戰有了最新進展。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稱西城法院)就斐樂體育起訴浙江中遠鞋業有限公司(下稱中遠鞋業)、瑞安市中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中遠電子)等四被告侵犯“FILA”系列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中遠鞋業、中遠電子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91萬元及合理開支41萬元;判令被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京東商城“杰飛樂旗艦店”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行為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該案判決不僅創下了西城法院知識產權庭成立以來的判賠額新高,同時也給中小企業等敲響了警鐘,相關從業者要建立全面、立體的商標策略,在商標注冊階段做足檢索工作,排除侵權隱患;當遭遇商標訴訟時,要根據自己的商標布局情況和案件情況,制定相應的訴訟策略,爭取以較低的成本化解知識產權糾紛。

        ???FILA(斐樂)是世界知名運動品牌,在國內外均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原告斐樂體育有限公司經授權,獲得斐樂等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獨占性使用權。原告認為被告在京東商城銷售的鞋類商品及包裝上使用了與原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同時,被告在鞋盒的顏色及字母組合形式等方面刻意模仿原告商品的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00萬元及合理支出41萬元。


        ??被告辯稱,劉俊系GFLA等注冊商標權利人,中遠鞋業公司依法取得飛樂FeiLe注冊商標使用權。被告的生產銷售行為是對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且被告產品上使用的標志和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存在根本區別,不相似也不會造成混淆,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鞋子及其包裝上使用的GFLA標志,在鞋盒上突出使用的“飛樂(中國)”字樣以及在網頁上使用的GFLA等標志,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導致混淆,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侵犯了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上一篇:商標注冊為什么不能包注冊成功?     下一篇:商標的價格與商標之間的關系
         
         
        • 極速響應

          第一時間響應您的需求

        • 專屬服務

          專屬顧問 專項服務

        • 地區廣泛

          深港多地資源共享

        • 服務高效

          團隊協作 事半功倍

        • 安全保障

          保障客戶信息安全

         

        【聲明】本網站的部分文章信息(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文件等資源)來自于網絡,均是為公眾傳播有益咨詢信息之目的,其版權歸版權所有人所有。 本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創文章及圖片等內容無法一一與版權者聯系,如果本站所選內容的文章作者及編輯認為其作品不宜供大家瀏覽,或不應無償使用, 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同時向您深表歉意!(聯系QQ:1373322900)

        精品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