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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一個三年零三個月的商標轉讓歷程


        日期: 2022-01-14 08:12:32

        \"深圳一個三年零三個月的商標轉讓歷程\"

          今天一早,收到了商標局發出的4本商標轉讓證明,感覺還真有點小小驚喜,因為這批商標的轉讓過程頗為曲折,幾個月前,我對這批商標轉讓能否成功,都已不抱太大希望。驚喜之余,我想把這個例子分享一下,或許對有興趣的朋友有些參考作用。另外,當事人的企業名稱和商標名分別用大小寫字母代替。  事情要追溯到2008年,當時L公司名下申請有多項不同類別的“mm”商標,當年11月,L公司辦理了工商注銷手續。當然,在公司注銷之前,L公司將挑選后的一部分“mm”商標轉讓到關聯的H公司名下。由于轉受雙方提供的資料都完整有效,所以轉讓很順利,但仍有部分類別的“mm”商標沒有轉出,而是留在了將注銷的L公司名下,打個可能不太恰當的比喻就是房子要搬了,但沒把所有財產都帶走。幾年之后,隨著H公司的不斷發展,“mm”商標逐漸成為公司的核心品牌,到2014年初,由于業務領域的不斷拓展,H公司發現自己的一部分新產品所對應的商標類別,剛好就是未轉出的“mm”商標,所以打算繼續辦理轉讓手續,但這時,離L公司注銷已經過去6年多了。  2014年3月,在我們接受委托,準備辦理新的轉讓手續時,發現L公司注銷前沒有在清算報告中體現對商標權的處置,而且事隔多年,清算報告也沒有留存。以往對于這種情況,我們通常是請委托方提供一份已注銷公司全體股東的決議聲明,在聲明中體現對未轉讓商標權的處置,并附上已注銷公司全體股東簽名的身份證照。但這一次,由于股東都是外籍人士,聯系不便,沒能提供身份證照,所以嚴格來說,轉讓資料并不完整。  漫長的兩年后,2016年6月,我們收到了商標局發出的《商標轉讓申請補正通知書》,通知書中提到:“轉讓人已經注銷營業執照,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清算,商標處分權利應由相應的清算組織行使,請提交清算組處置該商標的有關證明文件”。  接到這份通知的時候,除了有點想吐槽這個比較長的轉讓審查期之外,其他的要求我都能理解,商標權利人雖已注銷,但商標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理應在清算中體現對企業財產的處理。我也很想穿越回到過去給L公司建議下,即使不辦轉讓,在清算中也應體現對商標權的處置。但這顯然是不現實的,所以我們能做的只能是態度認真的爭取補正。  于是我寫了一份補正說明,懇請商標局批準轉讓手續,我提出的理由主要有兩點:  1、關于公司注銷后,未及時轉讓的商標處置,我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而對于公司注銷之后清算時遺漏的財產如何處置,目前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予以規定,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公司注銷后對于遺忘處置的資產,通常認為應歸其股東共同所有,我還找了以往一些法院判例的文件作為佐證(例如:上海市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公司被依法注銷后其享有的財產權益應如何處理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滬高法民二[2006]6號)。)。  2、轉讓方L公司和H公司之間存在關聯,兩公司的股東存在重合的情況,且早深圳5年注冊公司有什么好處在2008年L公司就已將部分“mm”商標轉讓給了H公司,只是當時沒有意識到其他類別的重要性,所以沒有一并辦理轉讓手續。但目前“mm”商標已是H公司的核心品牌,如果不予轉讓,將給H公司的品牌發展和“mm”商標的正當使用造成嚴重影響,同時也是對商標資源的極大浪費。圍繞上述理由,我又找了一些證據材料,例如最早一批轉讓完成的部分類別“mm”商標證書復印件、L公司的證照資料復印件以及工商注銷證明、“mm”商標目前的使用情況介紹等等。  時間又過了八個月,轉眼就是2017年2月,我再一次收到商標局發出的補正文件,這次的通知簡單明了,只有一句話:“經查,轉讓人已經注銷,請提供公司清算文件,公司股東身份的證明。”連續收到補正我還是回(之前的要么通過要么就不予核準),感謝審查員沒有簡單的一言不合就駁回,而是再發了一次補正通知給我們補救。雖然拿不到清算報告,但我們和H公司的經辦人一起溝通努力,這次終于拿到了L公司原全部股東的身份證照資料并提交,我們還把已有的證據全部整理了一遍,列了一份詳細的清單。老實說,雖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仍然覺得希望不大,不過抱著受人之托,終人之事的心態,我想努力爭取下。如果商標局還是不批準這次轉讓,可能就只能嘗試商標撤三的途徑了,即以H公司名義,以經調查市場上連續三年沒有在相關商品上使用“mm”商標為理由,來撤銷L公司名下的“mm”商標,同步再提出新的“mm”商標的申請,這無疑是既荒謬也無奈的辦法。  幸好,最終等來的結果,是前面說的這個歷時3年又3個月的好消息。這其中總結的經驗教訓,我想有幾個方面:對于企業,應在注銷前及時辦理轉讓手續,對于品牌體系的擴展或保留,應具有前瞻性。對于代理人,應該盡可能的說服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資料,如果當初申請轉讓時就提交了股東身份證照資料,可能就不需要后續的兩次補正,更不需要這么久的時間和這么多精力去答復補正了。另外,作為代理人,不能因為不抱希望就放棄,應該為委托人爭取每一次機會。還有就是對于主管單位,很感謝這一次的審查員,既堅持了原則,又給了企業補救的機會,但我相信由于企業注銷,未及時轉讓的商標并不少見,由于沒有明確的法條和指引,企業和代理人在實踐中往往不知道如何辦理,對于已注銷的企業,其名下商標權利的法律狀態,也存有爭議。所以,我建議在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下次修訂時,或者在這之前先以通知的形式,對于相關情況給予明確的規定,來指導已注銷企業補辦商標轉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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