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標訴訟中無法提出實際混淆的證據,應當如何判定
日期: 2022-01-21 07:46:02 閱讀數: 145
首先,當競爭商標標示的商品價格相對較低時,消費者通常不太關注,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商品來源或關系的混亂。混淆后,消費者可能因為商品價格低而不在乎或意識不到,或者即使知道也不會聯系商標所有人或向有關部門投訴,使商標所有人難以獲得消費者實際混淆的證據。
其次,當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場上短期共存,或者被告的商品和原告的商品不在同一個銷售渠道銷售時,消費者可能不會因為被告的商品在市場上沒有大量銷售而接觸到被告的商品,不會出現實際的混淆。此時不愿要求原告出示訴訟中實際混淆的證據。
最后,即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場上長期共存,消費者可以接觸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費者混淆后也可能不會向商標所有人或相關部門投訴,甚至可能沒有意識到自己混淆了。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所有人很難收集到消費者實際混淆的證據。可見,商標注冊人不能提出實際混淆的證據應結合具體案例進行分析,不能直接推斷市場上不存在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原則上,商標法不要求商標所有人出示實際混淆的證據。當然,不能從商標所有人不能出示實際混淆證據的情況直接推斷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其實深圳公司注冊哪個產品比較好?很多法院在確認商標注冊人不能提出實際混淆證據后,通常會結合原被告商品在市場上并存的時間、原被告商品的價格等因素來判斷缺乏實際混淆證據是否是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證明。如果原被告在市場上共存足夠長的時間,消費者之間沒有實際混淆,則可能暗示消費者已經正確區分了原被告的商標,不容易混淆競合商標。
實際混淆證據的存在能否表明原告的商標獲得了第二種含義,還應結合具體案例來確定。實際混淆證據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斷消費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還將根據具體案件審查實際混淆證據在判斷混淆可能性方面的證明力。同樣,實際混淆的證據也不能直接推斷原告的商標獲得了第二含義,法院還需要結合具體案件對實際混淆的證據進行審查。如果部分消費者確實存在混淆,但這種混淆是零星的、個別的,或者是基于消費者自身的疏忽,則不能代表相關消費群體對競合商標的認知,也不能表明相關消費者會將原告的標識視為商標,表明原告的商標獲得了第二層含義。另一方面,如果雙方商標在市場上共存足夠長的時間,消費者實際混淆的證據并非零星或個別現象,這說明原告商標獲得了第二層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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