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37號和ODI備案一樣嗎?
日期: 2022-03-04 10:06:43 閱讀數: 145
隨著世界各國經濟的發展和貿易往來的日益密切,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去,進行海外投資,但海外投資有許多規則需要遵守。
比如37號注冊和ODI備案,在海外投資的過程中經常聽到,有些投資者甚至會混淆。其實兩者是有區別的。我們先簡單了解一下什么是37號文和ODI備案。
37號文登記
2014年7月1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簡稱“外管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號文(匯發[2014]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進一步規范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簡稱“SPV”)參與投融資活動的跨境資金交易(尤其是民營企業境外紅籌上市項目)。
也就是說,在目前境內個人對外投融資的外匯管制下,允許境內個人在境外融資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后可用于回國投資境內。
根據37號文相關規定,以下人員通過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境外投融資和回報投資需要在37號文進行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包括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
2.持有國內公司(或股權公司)的股份。
ODI備案
ODI備案具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者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取得現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ODI和37號文有本質區別,但也有相似之處。均持有境外公司股份,均符合相關法規的合規要求,是跨境業務的常見結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況不予備案:
1.空殼公司不備案。
滲透管理就是忽略最終目的企業建立路徑上的投資行為。具體來說,所有在境內投資者投資到最終目的地企業的路徑上設立的殼公司,管理部門都不予備案或審批。
2.最終目的企業再投資未備案。
最終目的地企業再投資的管理不是無限的,最終目的地企業的再投資活動不屬于現行外商投資管理范疇,無需辦理外商投資備案或核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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