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可以注冊商標嗎?
日期: 2022-03-04 10:07:20 閱讀數: 145
近日,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申請注冊了新婚、端午、開機、新年、生日、中秋、中考等商標。這些商標在國際上被歸類為啤酒飲料,目前商標狀態正在申請中。
對此,網友們展開了討論。如果王老吉成功注冊了這些商標,過節說吉祥話算不算侵權?
其實你不用擔心,就像小米申請了商標,也不用給科技公司錢吃小米。
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標法規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者等方面相同的商品。或者相關公眾普遍認為具有特定聯系,容易混淆的。
簡單來說,如果王老吉成功注冊這些商標,受影響的只是啤酒和飲料產品。今后,如果啤酒瓶上印有“新婚”“新年快樂”等字樣,將構成侵權。
很多網友認為,這種經常說的問候語應該被認為是常用詞,不能注冊使用。
我們可以先了解一下常用詞的概念。通用名是反映一種商品或服務與另一種商品或服務之間根本區別的標準化稱謂。同一行業的所有生產經營者可以使用通用名稱。因此,通用名應該具有以下特征:
1.通用名稱反映商品或者服務的物理特征,為相關公眾區分商品或者服務與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
2.通用名明確,相對統一;
3.通用名是行業經營者常用的商品名稱,特有商品名稱不是通用名。
而像“XX好運”這樣的詞,只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問候語,并不是一個常用詞。
而且中國的《商標法》也沒說常用字不能注冊商標。畢竟什么樣的字都是常用字,不是所有的都不能注冊。關于商標的要求,《商標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已經明確說明了哪些標志不能注冊為商標。
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以及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具體所在地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的名稱、圖形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紅十字和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具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具有欺騙性,容易引起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征或者產地的誤解;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一部分的地名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標志,如果具備顯著特征并易于識別,可以注冊為商標。
在上述法律法規中,并沒有說通用詞不能注冊為商標,所以不涉及上述情況的通用詞可以注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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