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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公證制度


        日期: 2022-03-10 10:30:22

        英國公證制度起源于教會,教會在英聯邦及其海外領地具有重要影響。

        1、教會法影響英國公證人制度的原因

        英國是判例法國家,沒有統一的公證條例。而且因為保存了更多的傳統,英格蘭和蘇格蘭的公證都是在除威爾士以外的英國大陸的教會管轄之下。在這些地區,公證員仍然按照傳統的分類方法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普通公證員;二是地區公證處;第三個是教會公證人。前兩種公證人是由19世紀英國議會分別通過的關于公證人的三項法令(1801年、1833年和1843年)設立的,公證人至今仍受這些法令的約束。對于教會公證人來說,傳統的教會規則仍然適用。雖然不同的法律適用于三個公證人,但他們都同時受教會管轄。

        這種公證制度之所以仍然歸教會管轄,源于早期歐洲國家的歷史傳統,即婚姻、繼承、財產等事務都歸教會管轄。11、12世紀形成的新教會法體系對今天英國公證制度的影響依然可見。教會通過其對圣禮的管轄權逐漸發展出一套關于婚姻的法律規則體系。通過遺囑管轄權,一個關于繼承的法律規則體系逐漸發展起來。通過教會有償神職的管轄,逐步發展財產法律制度;通過宣誓管轄權逐步發展合同法律制度;通過罪的管轄,犯罪與侵權的法律體系逐漸發展起來。與此同時,與這些類型的管轄權相關,司法程序的規則體系也得到發展。例如,在婚姻關系方面,教會認為,既然所有的家庭關系都應以婚姻圣禮為基礎,就有必要確定這一圣禮的確切性質。因此,教會法對締結婚姻、婚姻的有效性和解除、分居、子女合法化和婚姻財產擁有管轄權。比如遺囑方面,遺囑的訂立被視為宗教行為,所以教會對遺囑也有管轄權。牧師聽取“遺言”,證明遺囑,擔任遺囑執行人和管理人,作為教會組織和負責慈善事業的受托人接受遺囑。遺囑執行人和管理人應向教會法院提交相關賬目。為宗教或慈善目的接受遺贈的受托人應受到教會法庭的監督。教會在繼承領域有廣泛的管轄權。教會還通過禮物和稅收以及自己的農業、制造業和商業實體獲得了巨大的財富。此外,教會法院還尋求并獲得了對世俗合同的廣泛管轄權。當事人經常在他們的合同中包括一個“忠誠保證”條款,強調應該遵守教會合同法。憑借其法律規則和行使廣泛管轄權的事實,教會對世界上所有國家都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例如,英國法和美國法中的習慣法婚姻是教會法婚姻的遺跡。英國教會法院確立了動產繼承的實質專屬管轄權,這種管轄權在英國宗教改革后依然存在,它賦予了英美繼承法不同于歐洲繼承法的特征。

        教會法對英國的影響如此深遠,以至于在現代英國公證制度中,要成為一名正式授權的公證人,必須獲得英格蘭大主教的任命。在英國,公證員的領域主要包括婚姻、家庭、財產、繼承和合同。教會法在這些領域的作用如此之大,相關的公證事務自然被納入教會的管轄范圍。

        2、教會具體管轄公證事務的方式

        英國(威爾士除外)仍保留三種公證人資格。即普通公證人、地區公證人和教會公證人。

        (1)普通公證人

        英國的普通公證人是根據1801年的法案建立的。這類公證人可以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全境開展業務活動,但要在倫敦Scriven協會的管轄范圍內開展業務,必須獲得該協會的許可,并由教區的教區長確認。

        普通公證人的資格是由教會長辦公室授予的,授權證書必須由教會長辦公室的注冊官會簽,并由英國大法院的書記員簽發才有效。英國公民要經過五年的實習期才能獲得普通公證員的資格。即必須與執業公證員簽訂為期五年的書面合同,為其擔任書記員或實習生。合同生效后3個月內,將合同文本連同合同見證人出具的書面證言送交堂區長或其代理人備案,承辦人在合同上背書。宣誓后的書面證詞必須在堂區議會公開宣讀,證人必須宣誓保證自己的證詞絕對真實。同時,申請人必須在法庭前宣誓忠于自己的職業。完成這個程序后,你就可以注冊成為一名普通的公證人。

        (2)地區公證人

        地區公證人是根據3833年的國會法案建立的。

        成為區公證員的前提必須是事務律師。但是區域公證員的資格并不一定要像普通公證員一樣有公證實習生的經歷。根據規定,所有居住在倫敦皇家交易所10英里以外的律師都可以向教區的教區長申請擔任地區公證人。申請必須附有由兩名公證人簽署的鑒定信,確認申請人適合擔任公證人。同時,申請必須得到銀行家、商人和該地區其他居民的支持。然而,在這一領域執業的其他公證人可以要求駁回申請。如果兩個以上的公證人共同或單獨提出拒絕請求,教區長應慎重。一般來說,只有在申請人符合崗位要求,而該地區公證員人數不足的情況下,教區的教區長才能同意他的申請。

        地區公證員的執業區域受到明顯限制。根據法律,地區公證員只能在倫敦以外的地方執業,威斯敏斯特、南華克郡的教區領導以及距離皇家交易所10英里的英格蘭某個地方。具體位置和面積在授權書中有規定。

        根據1833年的法案,在英格蘭威爾士還有另一種地區公證人。這些公證人由大法官辦公室的皇家書記員任命。申請擔任公證人者,以取得執業執照之律師為限。申請人需向皇家辦公室或皇家書記員提交申請書、合格證書、最新年度執業報告,并支付一定費用。申請必須至少有10個候選人。

        安法官、銀行家、商人以及本地區居民代表的附署。如果該地區已有2名以上公證人開業,申請人應通知他們。上述公證人或公證人協會可以提出反對意見,由大法官辦公廳皇家書記官裁決。

        (3)教會公證人

        教會公證人是由教會的傳統規則保留下來的一項制度。此制存在于英格蘭。按照規定,英格蘭教會法庭的記錄官、大主教的法律秘書,以及其他為教會公證事務所必需的人,均可被指定為教會公證人。教會公證人不必從法學院畢業生中招收。指定教區公證人的權力屬教區主事。

        英國曾是“日不落帝國”,教會管轄公證事務的制度隨著英國在海外殖民擴張而傳播到殖民地。按照有關規定,教區主事有權指定某個人在英國的殖民地進行公證活動。被指定者可以不經過公證實習生階段,亦可以不具備訴狀律師資格,但必須具備教區主事所要求的較好的公證業務能力。不過,如果海外殖民地存在公證人協會之類的組織,受指定者欲從業還應得到其許可。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證制度完全是按照英國模式建立的,公證人從律師中選任。在英國統治下,香港律師欲擔任公證人,須本人提出申請,至少有30名社會知名人士簽名的推薦信。申請經港英當局審查同意后,由公證人繳納一定的費用,按察司登記官為其在特別簿冊上登記,再報英國大主教批準并頒發證書,申請人方可正式執行公證人職務。在公證書的效力方面,公證人在英國本土或其海外殖民地制作的公證書在英國統治的所有區域內有效。在英國與其他國家簽訂了相互承認的司法協定時,公證書則在該他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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