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案有年限嗎
日期: 2021-10-27 09:57:49 閱讀數: 145
現實中,人們因為缺乏法律知識,以為買房時就應該同時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可能取得所有權。但是我們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且有使用土地的期限,所以會產生一系列的糾紛。那么如何處理土地糾紛呢?邊肖回答了你的問題。
關于土地使用權爭議,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權利人可以申請續期,并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不申請續期的,土地由國家收回,土地上的附著物也歸國家所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時,土地使用者依據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行終止。由于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其他物權,土地所有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不會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此,在使用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者應當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限使用原則的具體體現。為了平衡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從以下兩個方面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法律后果:
(一)續約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續期。
(1)續期申請。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廣州天河公司登記至遲應在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土地使用權續期的前提條件。
(2)續展申請的審批。
使用者申請土地續期后,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盡快給予答復,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除外,應當予以批準。
(3)更新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唯一不同的是,土地使用權續期申請應當經出讓人批準,除非是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予以收回,但出讓人對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沒有這種義務。
(二)撤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續期,且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不予批準續期申請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一)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它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只有在一定期限內由國家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繳納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在該期限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即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后,土地使用者將不再擁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應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二)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時,無償取得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
我國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的處理大致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土地使用權人繳納一定數額的土地出讓金,從而繼續使用土地;另一種是由國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也歸國家無償所有。
綜上所述,以上總結了多年來的土地糾紛案件。由此可見,關于土地使用權爭議,土地使用期限已滿的,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不申請續期的,土地由國家收回,土地上的附著物也歸國家所有。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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