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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辯護律師: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有哪些


        日期: 2021-10-27 09:57:57

        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結果很容易混淆,那么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區別呢?很多人可能對此了解不多,所以讓刑事辯護律師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違法行為人適用的嚴厲措施。為了區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在司法實踐中,它們通常被稱為司法拘留(也稱為民事拘留)。根據民事訴訟法實施的羈押,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更適用。根據民法通則,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中很少適用拘留。


        1.不同的屬性。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是人民法院為保障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對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人采取的限制其短期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之一。《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活動所得的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依法判處罰金、拘留。由此可見,《民法通則》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人實施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罰方式。這是民事制裁中最嚴厲的懲罰。雖然這兩種拘留在一定時間內限制了罪犯的人身自由,但它們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根據這兩種拘留的不同性質,我們可以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稱為強制措施拘留,而民法通則規定的拘留則稱為民事制裁拘留。


        2.不同的特點。


        強制拘留的主要特點是排除性。也就是說,行為人妨害民事訴訟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是以行為人在訴訟過程中有妨害民事訴訟的嚴重行為為前提的。適用拘留是人民法院制止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排除影響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障礙,教育行為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的最嚴厲的強制手段。民事制裁拘留的主要特點是懲罰性。即民事制裁措施是以行為人在訴訟前已經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為前提的。拘留是人民法院為干預代表國家的民事活動,懲罰嚴重違法行為人而采取的強制處罰措施。


        3.不同的目的。


        拘留作為一種強制措施,旨在通過拘留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有效消除人民法院履行職責的障礙。為防止民事訴訟繼續發生和蔓延,維護訴訟秩序,保障民事法院審判活動和執行工作的正常進行,確保案件審理和執行不中斷。拘留作為一種民事制裁措施,是國家司法機關打擊民事違法行為的法律武器。其目的是通過拘留嚴重違反民事法律法規的行為人,嚴厲打擊和懲治違法行為。為了保護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等。不會受到侵害,當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都會受到他們的教育,從而減少和預防民事違法行為的發生,穩定社會和大局。

        刑事辯護律師: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有哪些

        東莞貿易公司注冊4。不同的物體。


        強制拘留沒有具體目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102和106條,可以對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所有行為者采取行動。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其他訴訟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包括旁聽群眾、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妨礙民事訴訟、妨礙訴訟正常進行,人民法院就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拘留。拘留作為民事制裁是最嚴厲的懲罰,只能適用于特定對象,不能隨意擴大。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意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制裁對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在訴訟中發現的違法當事人,但不包括案外人,適用范圍小于強制拘留。此外,拘留作為一種民事制裁措施,只能適用于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案件,法律明確規定可以適用。


        5、根據不同。


        強制措施拘留是根據訴訟法作出的,這是基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根據民法通則和審判意見,人民法院適用民事制裁拘留必須“依法”。即違反者應按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拘留和處罰。


        6.不同時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對采取強制措施阻礙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的拘留期限為十五日以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民事制裁拘留民事罪犯的期限。《試行意見》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拘留制裁的適用以實體法為基礎。根據特別法的適用優于普通法、法律規定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的原則,作為民事制裁,如果拘留法規定了拘留期限,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隨意縮短或延長。法律只規定民事違法行為人可以被拘留處罰,但沒有規定具體期限的,按照審判意見規定的期限處罰。


        7.你能提前消除差異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的犯罪分子,拘留后應當堅持說服教育。拘留中,被拘留者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但是,根據實體法拘留民事違法行為人后,不能因為被拘留者承認錯誤而提前釋放。這種差異是由兩種拘留的不同特點決定的。根據程序法采取強制措施拘留的主要特點是排他性。被羈押人承認并改正錯誤,說明阻礙民事訴訟的障礙已經消除,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因此,人民法院決定提前釋放是正確的,也是必要的。根據實體法規定,民事制裁的拘留是以被拘留者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為前提的,這種行為往往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其主要特征是懲罰性。所以拘留后不允許以認錯的方式改變拘留期限,也不允許提前解除拘留。


        相比于刑事拘留和司法羈押的區別,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明顯更多,具體體現在以上七個方面,以便大家有一個恰當的認識。在實踐中,只有明確區分這些拘留,才能更好地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更多信息,你可以在這個網站上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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