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變更要交稅嗎?
日期: 2021-10-28 10:26:13 閱讀數: 145
1.股東變更要交稅嗎?
1、需要付費;股權轉讓必然導致股東變更。很多公司知道股東變更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卻忽略了向稅務機關登記。
2.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3)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登記表等。);
(四)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
1.印花稅。
股權轉讓的頻率不高,很多納稅人仍然不知道股權轉讓文件中需要貼花。事實上,印花稅作為一種行為稅,納稅人只要書寫并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的應稅憑證,就必須蓋章。股權轉讓設立的文件屬于印花稅稅目。
(1)適用稅目。根據《關于印花稅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55號)第十條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書證屬于稅目“財產轉讓書證”中“財產所有權”轉讓書證的征稅范圍。
(2)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產權轉讓證件的稅率為:按載明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三)納稅人。納稅人是證明人,即轉讓人和受讓人。
(四)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在張貼或者領取時加蓋。
(5)納稅示例。一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原自然人股東甲、乙分別出資100萬元、150萬元。2011年5月6日,他們分別與C自然人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采用了公允價格轉讓。約定甲向丙轉賬50萬元,乙將全部150萬元轉賬給丙,那么甲、乙、丙分別收取50× 5的印花稅。
2.個人所得稅。
很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股權轉讓可能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義務存在片面認識,認為只要自然人股東低價或低價轉讓股權,就沒有收入,不需要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甚至有些受讓人在向轉讓方(原自然人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時,并不知道自己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給雙方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損失。現在,我們將整理相關政策。
(1)適用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
(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就股權轉讓所得而言,其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格-股權稅成本-印花稅及其他與股權轉讓有關的稅收。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是指自然人股東以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股權形式收取的金額,實際成交價格為股權轉讓價格。股權轉讓對價為實物的,按照憑證上標明的價格計算,但憑證上標明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沒有憑證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市場價格核定。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完成后,轉讓方因受讓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價款而獲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股權轉讓產生的收入。
股權應稅成本,是指自然人股東投資入股時實際交付給企業的資本金額,或者購買股權時實際支付給原股權轉讓方的股權轉讓價款金額。
(3)稅率。
《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股權轉讓,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5)納稅申報。
落實《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款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稅款,按時繳庫,并作專門記錄備查。同時,《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股權交易當事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后,企業變更股權登記前,負有納稅或者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者受讓方,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繳納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或者非稅收入證明,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第二條規定,股權交易雙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股權轉讓交易尚未完成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更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六)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股權變更發生企業的地方稅務機關是個人股東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
(7)平價、低價轉讓的稅收政策。
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低價轉讓或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每股凈資產或者個人股東享有的權益比例對應的凈資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分別在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中明確了如何判斷以及什么是正當理由,沒有正當理由如何核實申報的計稅依據。
三、第二條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股權所支付的價格及相關稅費;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應的凈資產份額;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股東或同一企業其他股東的股權轉讓價格;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同等或類似條件下同行業企業的股權轉讓價格;
5.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下列情形:
1.被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被扶養人或贍養人;
4.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綜上所述,公司股東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納稅將根據實際情況辦理。因此,公司事務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辦理,才能更好地保護在深圳登記的殘疾人雙方的有效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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