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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關于注冊公司防范經濟詐騙的法律思考


        日期: 2022-01-08 06:35:35

        \"深圳關于注冊公司防范經濟詐騙的法律思考\"

        防范注冊公司經濟欺詐的法律思考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合同經濟糾紛和合同詐騙的區別。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并有再次抬頭的趨勢,逐漸引起注冊公司和合同管理組織的重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通過簽訂合同騙取錢財的案件越來越多,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還擾亂了市場秩序。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而且,經濟糾紛的區分和認定極其困難,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問題。

        本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

        合同詐騙是指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如果騙取對方財產,數額較大的將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往往交織在一起,容易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完全區分它們的界限,一般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能力而簽訂的合同,被視為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主觀上行為人不準備履行合同,應作為合同詐騙罪處理。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顯而易見。但主觀上,行為人無意長期占有他人財產。如果他在未來收益后返還給對方,只是想暫時借用,一般不適合作為合同詐騙罪處理。

        二、行為人以實際履行能力為前提簽訂的合同,視為內容真實的合同。合同的簽訂表明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精神,其不以騙取他人錢財為目的,即使合同簽訂后未完全履行,也不屬于詐騙罪。然而,有些演員與其他表演能力有限的人簽訂合同,大大超出了表演能力,這是另一回事。簽訂超出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后,即使合同最終沒有完全履行,行為人積極實施供貨,也不能視為欺詐。但是,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就會有故意騙取他人財物的企圖,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處理。

        第三,行為人只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被視為半真半假的合同。其內容半真半假。這種合同客觀上有部分履行的可能,但受諸多條件限制。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最終因各種客觀原因不履行合同,客觀上積極努力履行合同的,不能認定為詐騙罪。相反,行為人未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作出努力,以部分履行能力為名進行欺詐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一、經濟合同詐騙的主要表現。

        1.犯罪分子偽造身份和證件,裝入國內外大公司,然后以合資的名義,要求合資對方高價購買其指定的設備作為出資。比如福建農民李等人以粵美麥克馬隆有限公司的假牌照為誘餌,從1997年開始租用寫字樓,并向內地企業發函招攬合資伙伴。李與前來應聘的北京某公司簽訂合資意向書,約定雙方各出資200萬元騙取對方合資資金,然后要求該公司向事先串通好的公司高價購買實際淘汰的設備。因為及時被工商局抓住,李的陰謀失敗了。

        2.犯罪分子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做廣告吸引加工項目的收貨人并誘導其簽訂加工合同,并以產品樣品不合格為由侵吞保證金。犯罪分子在收到收款人的合同定金后,委托中介機構代為招攬客戶,在廣告中夸大事實,以消除收款人的疑慮和警惕,中介機構受經濟利益驅使簽訂欺詐合同。同時,收取代理費后,將客戶介紹給定制方,使得收款方很難收回被騙后支付給中介的代理費。

        3.以定金、預付款等方式騙取貸款的。由于市場疲軟,一些經營低迷的企業產品滯銷。騙子利用小額預付款消除對方戒心,利用企業急于回籠資金的心理達到欺騙目的。如浙江寧海人劉與上海市醫學會下屬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簽訂代銷合同,騙取對方信任。他先是交了一小筆定金,編造了銷售業績,但之后,他在公司存貨中掃蕩了1800瓶各種價值5萬元的白酒。

        4.編造理由盜用存款。詐騙分子多集中在貧困老區單位,利用其“急功近利”的心理弱點,以大規模加工業務為誘餌,簽訂合同,收取存款,最后以加工質量不合格為由侵吞存款。比如,在短短的16個月時間里,該市某機械廠先后與甘肅、張家港、浙江等地的13家單位簽訂加工合同,加工木箱、安全門、定位件等。最終均以產品不合格為由騙取定金及違約金11.84萬元。經查,該機械廠根本不需要木箱、安全門等產品,與其他單位也沒有業務往來,純屬“醉翁之意不在酒”。

        5.虛構標的,騙取施工企業合同保證金。詐騙者本人是沒有職業資格的企業。他通過各種方法獲取工程的信息,然后利用這些數據和圖紙引誘其他單位作為發包人承包工程,從而騙取對方的合同保證金等。

        6.假裝“下家”要貨,其實是“上家”騙錢。詐騙分子利用對方賺取買賣差價的心理,先與被騙方作為下家訂立買賣合同,同時與作為被騙方家的第三方串通,以提供被騙方下家所需的相同商品為誘餌,誘使被騙方訂立合同,騙取貨款。

        二、原因分析。

        欺詐性使用經濟合同的方法是可變的。雖然他們中的大多數人不太聰明,但他們經常是成功的。主要原因如下:

        1.法律沒有受到嚴格的懲罰。“披著合法外衣從事非法活動”是利用經濟合同詐騙的重要特征。從字面上看,很難在合同條款中發現任何瑕疵。因此,法院和仲裁機構將由此產生的糾紛視為普通的合同糾紛,給了欺詐者一個空的詭計。工商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主要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際執法難度較大。

        2.交易行為不規范,部門管控不嚴。一些企業負責人將其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簽訂協議后將承包商的經營交給自己。想作弊的承包商不顧自己的利益,不顧一切地利用經濟合同從事欺詐活動,明知自己觸犯了法律。工商局查獲的單位大多是與街道辦事處簽訂合同的個人,與街道企業有關聯。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些部門領導只顧眼前利益,在不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他人經營或將企業承包給他人,甚至為其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資金和經營場所證明,幫助其辦理營業執照,為詐騙分子創造條件。

        中國目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不平衡。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部門發展的基礎和條件不一樣,導致經濟發展水平實際上不平衡。有的地區經濟不發達,希望通過經濟交流和與經濟發達地區的交流擺脫貧困;部分企業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未能及時調整經營方向,急于盡快回籠資金,導致效益下降,產品積壓。被騙方大多市場參與經驗不足,在訂立合同前不重視對方信用調查,法律意識淡薄,或急于成交等。,所有這些都給了騙子一個機會。

        三、經濟合同詐騙的危害及法律思考

        1.使商業信用下降,交易方式倒退。契約是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最基本行為。然而,日益猖獗的合同欺詐導致合同簽署的下降。據調查,目前各類企業簽訂的合同金額僅占經濟交易總額的50%,落后的現金交易模式逐漸取代了合同交易模式,合同在維護經濟活動中的作用逐漸減弱,這無疑是一種倒退現象。

        2.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工商局1998年的抽樣調查,我國合同履約率平均只有40%。我國每年因經濟合同詐騙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1000億元。合同詐騙不僅侵害了企業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權,還因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社會市場交易規則的肆意踐踏,其危害并非危言聳聽。

        3.破壞了社會穩定。由于犯罪分子往往選擇經濟欠發達的偏遠地區和效益差、急于脫困的企業進行詐騙,這些地方往往遭受“重大損失”。一些上當受騙的企業和個人頻繁向各級政府上訪,甚至采取寫血書、絕食等極端形式和行為,表明在深圳注冊的租賃公司被迫絕望,對社會影響很大,容易引發或激化社會矛盾,不利于整個社會的穩定。

        本罪與民事欺詐的界限

        本罪往往與民事欺詐交織在一起,但兩者有明顯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欺詐侵權的客體不同。民事欺詐的客體是合同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如欺詐人騙取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是合同債務的表現形式。合同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作為犯罪客體的公私財產始終是物權的體現。

        (2)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用于商業,目的是為了創造履約能力,但它是一種誘導對方陷入誤解并與之訂立合同的欺詐行為。其僅希望通過實施詐騙獲得對方一定的經濟利益,不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財物的目的。合同詐騙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侵占公私財物的目的。

        (3)詐騙財物數額不同。

        (4)詐騙的內容和手段不同。民事欺詐具有民事內容,即欺詐者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但是,合同詐騙罪根本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保證,或者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合同民事欺詐一般不需要偽造身份,主要集中在合同條款或內容上,如隱瞞瑕疵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作虛假說明、介紹等。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為了達到合同詐騙財物的目的,總是想盡一切辦法冒充合法身份,如使用假名、身份證明、委托書等。騙取被騙方的信任。

        (5)不同的法律適用于欺詐。民事欺詐雖然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一定限度內,故仍受民法規制。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為目的,觸犯刑法,應予懲處,故受刑法規制。

        (6)欺詐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以使其無效。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導致訴訟的,民事欺詐人應當對其欺詐行為的后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合同詐騙罪是一種嚴重觸犯刑法的行為,應當受到處罰。行為人對合同詐騙的法律后果承擔雙重法律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層面和各個角落,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將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重大影響。新實施的合同法明確了政府職能部門監督調查合同的法定職責,有效強化了合同行政監督職能,進一步加大了打擊合同詐騙、維護穩定經濟秩序的力度,成為當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在具體監督管理中,要遵循事前宣傳預警、事中監督調控、事后調解調查的原則,打擊合同詐騙,防患于未然。

        1.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法律意識。定期向經營者宣傳與經濟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開展這方面的培訓,使合同法制觀念深入人心。結合“重合同守信用”活動,幫助督促企業實現經濟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使企業在完善內部管理過程中提高合同自律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識。

        2.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要進一步完善舉報投訴網絡,嚴肅查處利用經濟合同名義騙錢的犯罪分子,同時嚴肅處理假冒集體企業和詐騙分子承包的企業。情節嚴重的,對觸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處罰,以罰代刑,并通過媒體予以曝光,起到震懾作用;要與公檢法等部門密切配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嚴厲打擊利用經濟合同詐騙的活動;法院、仲裁機關在處理合同糾紛案件時,不能將合同詐騙作為一般合同糾紛處理,以免詐騙分子有機可乘。

        3.做好市場主體準入,進一步加強企業登記管理。在為企業提供支持和服務的同時,也要對企業進行有效監管。要妥善核查新開辦企業的注冊申請,教育引導企業不要貿然將企業交給他人承包或接受個人掛靠企業謀取眼前利益;要加強企業回訪檢查和年檢管理,清理“三無”企業和掛靠假冒集體企業,消除合同詐騙隱患。

        4.企業應重視合同的自我管理。必須落實合同管理的機構、人員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登記臺帳和檔案;要實行法人委托制和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制,逐步規范合同管理,從而規范企業的簽約行為,堵塞漏洞。

        5.廣泛深入開展注冊公司“重合同守信用”活動。大張旗鼓表彰注冊公司“守法”,推動注冊公司完善自我管理、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同時,繼續開展動產抵押登記,防止合同詐騙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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