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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工商注冊關于減輕市場主體負擔措施


        日期: 2022-01-09 06:22:22

        \"深圳工商注冊關于減輕市場主體負擔措施\"

        減輕工商注冊市場參與者負擔措施

        2013年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文暫停個體戶檢查工作。此次出臺的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報公示制度,同時將個體工商戶年檢制度改為年報制度,探索推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制度。

        周世平表示,根據《方案》,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轉變監管理念和方式,強化信用監管、協同監管和社會共治,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開、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等手段,形成部門協同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主體自治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格局。“強調企業在享受改革賦予的更加便利條件的同時,也要依法承擔信息披露等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建議,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不僅要實現工商系統內部的跨區域互聯互通,還應與人民銀行基礎信用數據庫、稅務機關信用體系和上級法院相連接。“形成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黑名單,讓違法主體失去信任,處處受限。”

        此外,《方案》還提出將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注冊管理貫穿全過程。積極開展國家統一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推廣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許可的電子注冊管理模式,為市場主體注冊提供更多便利。

        企業住所登記的主要功能是公示企業的法定交付地點,確定企業的司法和行政管轄范圍,而經營地點則是企業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地點。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投資熱情的高漲,住所(經營場所)資源日益成為投資創業的制約因素之一。《建議》提出,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管理實際需要自行或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旨在解決現階段制約投資創業的住所(經營場所)資源瓶頸,兼顧社會管理和城市管理的特殊性。

        現實中,很多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新業態等。,實際上對住所(營業場所)的要求很低。各地要因地制宜,簡化登記手續,放寬居住(經營場所)條件,有利于釋放場地資源,方便市場主體準入,鼓勵和加快社會投資。同時,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各地對社會管理和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因此,居住(經營場所)條件不能“一刀切”,要統一規定,具體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方便登記、保障社會經濟生活有序的原則制定。

        在住宅(經營場所)規范化管理方面,要進一步落實政府各職能部門協同監管責任。住宅標準化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管理問題,涉及多個職能部門。一方面,市場主體要求放寬居住登記條件,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自主選擇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會治理的需要,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可以登記為住所。例如,注冊住宅為違章建筑或危險建筑,可能造成住宅的合法性問題和嚴重的安全隱患;戶口為民用,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可能擾亂鄰里生活,引發民事糾紛。現行工商登記制度下,規劃、環保、消防、環衛、建筑質量等諸多管理職能。,都被整合到市場主體的居住登記監管中,這客觀上導致了各職能部門職責不清以及不定時出現真正監管空的現象。制度設計的矛盾導致市場經濟條件下辦公空間資源配置不合理、不有效,降低了市場準入效率。

        因此,《方案》在根據法律法規和地方管理的實際需要,給予地方人民政府關于居住登記條件的具體規定的同時,要求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管理,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落實監管責任,保障經濟社會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投訴、舉報情況,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符合特定條件的住宅(經營場所),或者擅自使用違法建筑、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公安、環保等部門負責。應當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的事項,由許可審批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

        《意見》涉及政策面廣,改革力度大,“含金量”高。有許多創新和突破,直接有利于市場主體的發展,必將對呼和浩特經濟發展起到強大的助推作用。

        比如《意見》第一條: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授權各縣區登記機關受理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直接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解讀】以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命名的企業為例,其名稱為“內蒙古富迪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為土左旗。現在,名稱獲批后,只能先在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審查,再報區局審查。企業需要從土左旗到呼和浩特申報名稱,經批準后在當地設立登記。今后申請人可直接在土左旗辦理名稱初審,經地區局批準后可在土左旗辦理設立登記。

        《意見》第四條:個體工商戶改建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者公司制企業,需要使用原字號或者主體名稱的,在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侵犯其他市場主體權益的前提下,允許深圳前海創業公司使用原字號。

        【解讀】本意見允許個體工商戶在“轉型升級”為企業時繼續使用原字號,即把原字號和品牌效應帶入轉型升級后的企業字號,確保原經營的產品、品牌和形象不受影響,進一步發揮更大的商業運營作用。這為盡快調整產業結構,推動企業規范化、規模化經營,助力企業做大做強,增強核心競爭力,增加市場各類企業總量,助推民營經濟快速發展提供了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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