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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冊公司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告別“雞與蛋之爭”商事
日期: 2022-01-11 06:40:52 閱讀數: 145

注冊公司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告別“雞與蛋之爭”去年底,注冊公司對商事登記涉及的182項前置許可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和梳理。最終,保留前置的僅12項,“先照后證”的制度改革亦由紙面步入實踐。“改革對任何一家企業而言,都將大大縮短設立、運營的整個流程。”八十五度(泉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法務課長陳權說。一“照”一“證”,曾長期陷在“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困擾糾葛之中。一年前,由皇格進出口公司任主要出資人的一家蜜柚深加工企業,因審批程序間的推諉扯皮,“被許可”了整整一年。“沒有拿到各類食品生產相關的許可審批,就拿不到營業執照,只能先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后,再去申請許可審批。”黃明華說,“但是企業只有取得了營業執照,才是合法成立的市場主體,后續才可以刻印公章,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到銀行開設對公賬戶。”面對新《商標法》的規定,筆者認為工商部門應該認真履職,謹慎不越權,到位不越位。一是接案要慎重。按照新《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專用權保護依然實行“雙軌制”,即工商部門或人民法院均可處理。應該看到,工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有快捷方便的優勢,也存在手段方法有限的劣勢。面對流通環節日趨復雜的商標侵權行為,工商部門執法存在取證難、定性難的問題,新《商標法》施行后要確定案件當事人是否明知更有較大難度。因此,工商部門要加大對投訴企業的宣傳引導力度,增強其有效維權的意識。二是查辦案件應實事求是。“知道”與“不知道”在處理上完全不同,“不知道”不承擔“停止銷售”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更談不上刑事責任;而“知道”則要承擔民事、行政責任,數額較大或者巨大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執法人員在查辦案件時,應努力查清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在辦“鐵案”上下功夫。三是查深圳沙井注冊公司代辦辦案件不能回避“知道”與“不知道”的區別。既然法律有明確規定,對“知道”與“不知道”的判定應該體現在每一件銷售侵犯深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案件中,在處罰決定書中進行說理式敘述。在認定“知道”或“不知道”時,不能僅憑詢問筆錄等口述材料,應結合涉案商品的來源、銷售價格、商品質量、銷售者從事該行業的時間等因素綜合判斷。四是應更加注重辦案技巧。如果種種跡象表明,涉案當事人屬于“知假售假”,應盡量取得當事人“明知”的證據,并形成證據鏈。可以采用事先調查的方式或在檢查的時間查明進貨渠道、銷售價格等。對于主要證據應盡量從速取證,防止銷售者人為消滅或“制造”證據。在作出“責令停止銷售”決定之前、之后,要有明確的辦案思路。“責令停止銷售”決定作出之前,可采用先行登記保存、責令暫停銷售等方式,明確要求銷售者不得轉移、隱匿或銷毀涉案商品。對有證據證明屬于侵權商品的,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盡量說服銷售者配合執法。“責令停止銷售”決定作出之后,要做好銷售者的工作,保存銷售者同意將侵權商品交由工商部門處理或采取其他處理方式的書式證據,慎重處理涉案商品。五是注意法律法規的適用。工商執法人員應及時學習掌握《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和新《商標法》等法律法規各自調整的重點,如果案件同時違反不同的規定,應予以并處。要注意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準確把握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適用要點,還要注意職能的歸屬問題。六是提高辦案人員的綜合素質。新《商標法》的頒布施行,給工商部門的商標執法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執法人員需要加強學習,吃透法律規定的精神,努力提高執法辦案的水平和綜合能力。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深圳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與原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相比,明顯增大了賠償數額;三、對無過錯侵權行為實施免責。該法第六十條規定免于行政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深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免于民事賠償的情形“ 深圳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深圳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深圳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深圳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深圳注冊商標的證據。深圳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深圳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深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四、“”不得用于廣告宣傳。在該法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如果違法了此項規定,將會挨板子。在該法第第五十三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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