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總收入超過500萬。你想變成一般納稅人嗎?
日期: 2021-10-06 18:00:02 閱讀數: 145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為年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如果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總收入超過500萬元,會被認定為普通納稅人嗎?來看看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回復。
總公司總數超過500萬。稅務機關會確定總公司或分公司是普通納稅人嗎?
今年總公司不含稅銷售收入350萬,分公司(有獨立營業執照)200萬,總分支機構合計超過500萬。稅收會確定總公司和分公司都是普通納稅人嗎?(留言時間:2020年4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大嶺山鎮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您好,根據您的情況,如果總公司和分公司是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將根據各自的年度應稅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文件依據:
根據《大嶺山鎮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國水寒〔2018〕82號)規定:“一、業務說明。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登記,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一)一般納稅人登記的必要性。
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年度應納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經營期不超過12個月或4個季度(含無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內累計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增值稅銷售額(含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的銷售額)、經審核核對補充的銷售額、經納稅評估調整的銷售額。
“銷后檢驗”和“調整后的銷后納稅評估”計入納稅申報當月(或季度)的銷售額,但不計入納稅期的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情形的,其應稅行為的年度應稅銷售額按照扣除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銷售意外轉讓的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在應納稅行為年度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以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為準!(回復時間:2020年4月20日)
由此可知,納稅人認定是分開進行的。不同縣(市)的總公司(總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分別申報繳納增值稅。納稅人認定也單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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