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加10%抵扣涉及的銷售額是多少?
日期: 2021-10-06 18:00:08 閱讀數: 145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允許生產、生活服務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加計1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提供郵政、電信、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額占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
這里的“銷售額和銷售總額”包括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客運服務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第一款、《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第39號公告)第七條,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2019年)是指“銷售”在適用減免稅政策時,包括納稅申報銷售、查驗補銷和納稅。 其中,納稅申報銷售包括一般計稅方式銷售、簡易計稅方式銷售、免稅銷售、稅務機關開具發票銷售、免稅、抵退稅方式出口銷售,即征稅即退項目銷售。查補銷售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并將其納入當期銷售的查補或評估調整中確定加計扣除政策的適用;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以差額后銷售額確定適用附加扣除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下列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根據國家指令免費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和航空空運輸服務屬于公益事業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償。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他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物業管理單位收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相關債權、債務、勞務等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涉及房地產、土地使用權轉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2019年第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加計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抵減應納稅額。
綜上所述,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中,涉及的銷售包括經納稅申報的銷售、經審計核實的銷售、經納稅評估調整的銷售,不征稅收入除外。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占銷售總額50%以上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能否享受增值稅加減政策?
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的,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上一篇:講課費如何代扣代繳?單獨納稅的會計分錄。 下一篇:消費稅怎么算?消費稅中增值稅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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