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域連鎖店如何繳納增值稅?
日期: 2021-10-11 11:40:15 閱讀數: 145
我們公司是跨區域的連鎖直營店,在省內各個城市都有開店賣食品,每個直營店都不是獨立核算的。在這種情況下,各直營店應該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規定的,由總公司和分公司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因此,他們應該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但如果符合上述要求,總行可以征收繳納增值稅。
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
一、對于跨區域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門店由總部全資或控股,在總部領導下經營的連鎖企業,如果采用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貨物、統一核算、統一規范管理經營,并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對總公司和分公司實行。
1 .直轄市內連鎖經營企業須報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
2 .計劃單列市連鎖經營企業由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
3.省(自治區)內連鎖企業須報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
4 .在同一縣(市)范圍內的連鎖企業,報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縣(市)財政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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