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房產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日期: 2021-10-27 09:57:50 閱讀數: 145
房產作為家庭財產中價值最高的一種財產,往往成為夫妻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的焦點。為了更好地維權,了解房地產的法律知識非常重要。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三個常見的房產糾紛,并進行講解。我們去看看吧。
1.如果你承諾捐出對方的房產,捐贈者能悔改嗎?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福利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公證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也就是說,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情況下,房屋贈與要到房屋變更登記后才生效,沒有變更登記的,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婚內贈與,由于夫妻財產原則上為共同所有,司法解釋將該條件設定為將一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一方,實踐中應予以注意。
二、婚前按揭購房,婚后共同償還貸款,誰屬于房產的增值部分?
現實世界中,婚前一方借錢買房,婚后雙方還貸的情況非常普遍。正常情況下,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嫁。財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夫妻婚后共同償還貸款。如果幾年后離婚,共享的嫁妝可能會被磨損,但作為家庭最有價值部分的財產可能會增值。如果不考慮這一點,婚后不分割參與還貸的房產增值部分是不公平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第十條,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考慮夫妻一方為共同償還借款所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財產登記一方應當賠償對方。
3.夫妻一方私自賣房,另一方能否收回?
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登記的共有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單方面出售的,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物權法》,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方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價格轉讓;依法應當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婚姻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給另一方造成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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