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日期: 2021-10-28 10:25:51 閱讀數: 145
解決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1.談判。
這是雙方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爭端的最佳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調解。例如,如果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可以請求上級部門調解。上級要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但不能行政干預。當事人也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提出請求。去調解。
3.仲裁。
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以在爭議發生后,根據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訴至法院進行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征外,有些合同也有其自愿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以參照外國法律解決,而不是參照中國相關合同法。
什么是有爭議管轄權的法院?
1.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按照交付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點;采用交付方式的,貨物交付地為合同履行地;自行解除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以木材或者煤炭交付方式托運或者交付貨物的,貨物的裝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中,加工行為地為履行地,但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財產的使用地為履行地,但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對于補償貿易合同,接收方主要義務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約定,是指合同中的約定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約定。
7.合同雙方選擇管轄的約定不明確或者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約定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深圳注冊公司新流程圖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注冊地、運輸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9.產品生產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訴訟,有管轄權。
10.與鐵路運輸有關的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文中列舉了四種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其中,協商是一種比較簡單的方式,但協商的結果容易悔悟,導致履行困難等。調解類似于談判,訴訟是最有效的方式,有法律力量保障其實施,但需要很長時間。解決糾紛的具體方式主要看個人情況。
極速響應
第一時間響應您的需求
專屬服務
專屬顧問 專項服務
地區廣泛
深港多地資源共享
服務高效
團隊協作 事半功倍
安全保障
保障客戶信息安全
極速響應
第一時間響應您的需求
專屬服務
專屬顧問 專項服務
地區廣泛
深港多地資源共享
服務高效
團隊協作 事半功倍
安全保障
保障客戶信息安全
【聲明】本網站的部分文章信息(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文件等資源)來自于網絡,均是為公眾傳播有益咨詢信息之目的,其版權歸版權所有人所有。 本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創文章及圖片等內容無法一一與版權者聯系,如果本站所選內容的文章作者及編輯認為其作品不宜供大家瀏覽,或不應無償使用, 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同時向您深表歉意!(聯系QQ:1373322900)
【聲明】本網站的部分文章信息(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文件等資源)來自于網絡,均是為公眾傳播有益咨詢信息之目的,其版權歸版權所有人所有。 本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創文章及圖片等內容無法一一與版權者聯系,如果本站所選內容的文章作者及編輯認為其作品不宜供大家瀏覽,或不應無償使用, 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同時向您深表歉意!(聯系QQ:137332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