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稅率調整對增值稅的影響有哪些
日期: 2021-10-30 10:52:41 閱讀數: 14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知小規模納稅人的免稅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部實施小微企業一般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現月銷項稅額減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現將增值稅政策征收管理的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四分之一為納稅期限,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下同)。
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的小規模納稅人每月超過10萬元,但扣除當期房地產銷售后不足10萬元的,取得貨物銷售、服務、勞務和無形資產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的通知》(2019年第14號):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已開具增值稅發票,按原適用稅率16%或10%調整增值稅稅率,需開具紅字發票。銷售折扣情況下暫停或退還原適用稅率的,開具紅字發票原適用稅率;發票如有錯誤,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紅色發票,然后補開正確的藍色發票。
2.納稅人調整增值稅稅率前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調整后的稅率默認顯示在增值稅發票軟廣州公司寶工商登記的稅率欄。在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情形下,納稅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更新了增值稅發票稅控軟件和發票軟件中貨物和服務的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后的貨物和服務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納稅人應及時完成增值稅專用發票軟件升級和自身業務系統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政策,海關總署在第六條中宣布,深化增值稅改革(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納稅人購買國內客運服務,允許從其進項稅額中扣除已注銷的稅額。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電子普通增值稅發票的,以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準;
2.帶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
航空公司空客運進項稅=(機票價格+燃油附加費)(1+9%)*9%。
3.有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車票,進項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客運進項稅=票面價值(1+9%)*9%。
4.對有旅客身份信息的道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道路、水路等其他客運進項稅額等于票面金額(1+3%)*3%”。
因此,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不需要電子旅客身份信息,取得航空公司空旅行票、火車票等車票不需要電子旅客身份信息,并不意味著旅客身份信息(字跡無效),不能作為抵扣稅款憑證。
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電信、現代服務業和生活服務業,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四項服務占總銷售額的50%以上。根據39號公告的規定享受加減乘除政策,在計算銷售份額時,不需要排除免稅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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