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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法第四次修正,最高罰500萬


        日期: 2021-10-30 10:53:54

        專利法歡迎自1985年實施以來的第四次修訂。12月23日,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此次修改的很多條款,意在為科技成果轉化掃除障礙,同時加大對專利侵權的處罰力度。


        新的專利開放許可制度


        我國現行專利法于1985年實施,并分別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進行了三次修改。受國務院委托,在23日開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沈長宇在解釋專利法修改草案時表示,隨著形勢的發展,專利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有必要對現行專利法進行修改。


        據報道,草案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點: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促進專利的實施和應用;將行之有效的做法納入法律規范。


        草案明確了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處分權,規定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可以依法處分,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和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應用。


        在加強專利轉化服務方面,草案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供專利信息基礎數據,促進專利信息傳播和利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加強專利公眾與深圳公司的聯合服務,促進專利的實施和應用。


        草案還建立了新的專利公開許可制度,規定專利權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書面聲明愿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許可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并實施公開許可;任何人愿意公開許可實施專利的,應當書面通知專利權人,并按照公告的方式和標準繳納許可費,然后取得專利實施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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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沈長宇表示,目前,專利保護的效果與專利權人的期待存在差距。專利權保護存在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跨區域侵權和網絡侵權日益增多,專利濫用現象時有發生。


        因此,草案增加了專利侵權賠償,規定情節嚴重的,賠償數額可以在根據權利人遭受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費的倍數計算的數額的一至五倍以內確定;當賠償金額難以計算時,法院可以自行確定的賠償金額從現行專利法規定的1萬元增加到100萬元,再增加到10萬元至500萬元。


        草案還明確,專利申請和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排除、限制競爭。


        同時,草案進一步完善專利授權制度,規定自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中國提出之日起六個月內首次在中國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同時,優化優先請求程序,放寬專利申請人提交第一份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期限。


        同時,為適應我國加入《外觀設計保護海牙協定》的需要,草案將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由現行專利法規定的十年延長至十五年。


        增加侵權成本的最大亮點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次修訂最大的亮點是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加強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大幅增加對故意侵權和假冒專利行為的賠償和罰款,增加侵權成本。


        所謂懲罰性賠償制度,是與補償性賠償制度相對應的一種賠償制度。目前,除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首次以特別法的形式確立之外,現行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大多是基于損失賠償原則。


        但是,這種看似公平的“損失多少,賠償多少”的賠償原則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被侵權方有時很難證明自己的損失有多大,因為專利是一項技術,可能會應用到手機等一些程序或一些實體中,所以有時很難量化它能帶來的價值,也很難評估被侵權時造成的損失;另一方面,由于現行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侵權最高賠償限額不足100萬元,實踐中會考慮侵權規模、專利貢獻率等因素,司法實踐中賠償金額不高,侵權成本低容易導致重復侵權。


        目前,中國更注重知識產權的申請,而不是保護。有時,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得不到足夠的保護,侵權人付出慘痛的代價也是不夠的。因此,在實踐中,權利人往往因為維權成本過高而放棄維權。這一修正案大大增加了對侵權行為的處罰,有望緩解這一現象。


        12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與法律司原司長尹信田在國務院辦公廳舉行的中外記者“改革開放與知識產權發展”座談會上透露,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專利法修改草案預計明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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