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案件應如何處理
日期: 2021-10-30 10:54:30 閱讀數: 145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法如下:
經濟訴訟概述。
(一)經濟訴訟的概念和任務。
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經濟糾紛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經濟訴訟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明辨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經濟糾紛,確認經濟權利義務關系,制裁經濟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二)經濟訴訟的主體。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在經濟訴訟中,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履行相應的職責。人民法院作為案件的法官,既是訴訟的參與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管轄權,使其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因此,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于主導地位,在解決經濟糾紛中起著決定性作用。
2.訴訟當事人。
經濟訴訟當事人是指因經濟權益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受人民法院判決約束,與審判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主要當事人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經濟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引起訴訟程序的人。
被告是指被指控侵犯原告合法經濟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經濟權利糾紛,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即原、被告爭議的經濟實體權利,有獨立請求權的人,或者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對案件處理有合法利益,并參與訴訟的人。第三人可以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當事人作為經濟訴訟的主體,其訴訟行為對經濟訴訟有很大的影響。
3.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訴訟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經濟訴訟的人。
代理人參與訴訟是為了維護被代理當事人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的訴訟行為被視為當事人的行為,對被代理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4.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上述人員以外的參與訴訟活動的人。包括證人、專家證人、檢查員和翻譯。他們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但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受人民法院判決的約束。他們只是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履行一定的訴訟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完成審判活動。
(三)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
經濟訴訟基本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對經濟訴訟全過程起指導作用的基本原則。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和經濟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訴訟的共同性原則和特殊性原則。就獨特的原則而言,它們主要包括: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2.法院調解原則;
3.處分原則;
4.辯論原則;
5.支持起訴原則;
6.平等互惠原則;
7.檢察監督原則。
二是經濟案件的受案范圍。
經濟案件的受理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確定人民法院受理經濟案件的范圍,可以明確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及有關行政部門在受理經濟糾紛中的分工和權限。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法人、其他組織、公民之間以及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發生的經濟權利糾紛案件。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
一、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自愿將雙方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仲裁的特點。
1.仲裁以雙方自愿參與為基礎;
2.仲裁機構是非政府組織;
3.仲裁裁決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
4.仲裁過程和結果保密;
5.仲裁很快。
(3)仲裁的基本原則。
仲裁基本原則是仲裁過程中的指導原則,也是仲裁機構和雙方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1、依法獨立仲裁原則;
2.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3.協議管轄原則;
4.終局裁決原則;
5.公平合理原則。
第二,仲裁的受案范圍。
我國經濟仲裁的受案范圍很廣。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是,下列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應當由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行政爭議。此外,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勞動爭議和農業合同糾紛不同于一般的經濟合同糾紛,它們各有特點。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勞動爭議和農業合同爭議的仲裁應當另行規定,不屬于仲裁法的受理范圍。
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概述。
(1)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體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在深圳注冊香港公司,依法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2)特征。
1.行政復議是針對行政機關的法律行為,不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的;
2.行政復議是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
3.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機關受理的十項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處罰案件;
2.行政強制措施案件;
3.許可證管理案例;
4.行政確權案件;
5.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的案件;
6.農業合同案件;
7.非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8.行政許可案件;
9.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
10.行政給付案例。
被行政機關駁回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決定;
2.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調解、行政仲裁和其他民事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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