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公開 : 提前與否?
日期: 2021-11-01 14:03:40 閱讀數: 145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應當自申請之日起十八個月屆滿后立即予以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首先,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提前提交專利公開聲明是有益的,該聲明應在申請日前18個月公開。
(一)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自申請日起計算。但是,根據《專利法》第11條,專利權人只有在發明專利被授予后,才被賦予要求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有效延長專利權的行使時間,還是匹配產品的生命周期(如電子產品等生命周期短的產品),都需要專利申請人盡快獲得專利權。為了盡可能地提前專利申請的授權時間,有必要要求申請文件提前公開。因為發明專利申請是授權的,必須經過實質審查階段,實質審查必須在專利申請文件公開后進行。因此,理論上,提前公開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提前對其申請文件進行實質審查的時間。
(二)根據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即獲得所謂的“臨時保護”。申請人在申請日之后已經通過產品列表或論文發表等方式公開了發明專利申請中涉及的許多產品和/或方法。在這種情況下,提前公開專利申請文件以獲得“臨時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尤其是對于那些發明內容可以通過逆向工程輕松獲知的產品。雖然專利法沒有明確規定“臨時保護”所涉及的費用,但所謂的“臨時保護”在實踐中并沒有那么容易操作。但是,在申請專利的技術事實上已經公開的情況下,提前披露至少可以對公眾,尤其是相關行業的競爭對手起到警示作用。
(3)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相沖突的申請只能用于評價專利申請的新穎性,不能用于評價專利申請的創造性。在這種情況下,提前公開專利申請可能會對競爭對手未來專利申請的創造性產生有效的負面影響。
該行業競爭對手的專利申請發明點往往相同或相似。通過請求提前公開專利申請的內容,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可以使專利申請中記載的發明信息盡快進入知名領域,從而屬于能夠評價后期申請是否具有創造性的現有技術,從而降低競爭對手獲得專利申請相關技術專利的概率。
其次,在某些情況下,發明專利申請的提前披露可能會損害申請人的利益。
(一)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可以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根據專利申請文件是否公開,申請人在兩種情況下撤回其專利申請,一種是在申請公開之前,另一種是在申請公開之后。這兩種情況會對專利申請人的利益產生截然不同的影響。
專利申請文件未公開的,技術具有新穎性、創造性的,在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后,申請人可以選擇將其作為技術秘密保存,或者對該技術本身或者進一步改進后重新提交專利申請。但是,如果專利申請文件已經公開,則意味著該技術已經進入知名技術領域。申請被撤回后,申請人喪失對該技術內容獲得專利保護的機會。因此,專利申請文件公布得越晚,申請人決定是否公布所需的時間就越長,這樣才能進入知名領域。
(2)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相沖突的申請只能用于評價專利申請的新穎性,不能用于評價專利申請的創造性。申請人提前公開專利申請對競爭對手后期專利申請的創造性有負面影響,也可能對自己后期專利申請產生負面影響。這對持續科研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專利申請有著特別明顯的影響。
如果一個人以前的專利申請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就需要在公布之前提交從屬專利申請。但是,如果從屬專利申請是在前一申請公開后提出的,則前一申請公開的發明不能用于支持后續從屬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在這里,應注意區分個人在先專利申請和“沖突申請”之間的關系。相互沖突的申請僅指“他人”以前申請并在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不包括自己以前尚未公布的申請。專利申請人不要拿自己之前的申請嚇唬自己,說自己后來的申請不新穎,沒有創意,但是要注意公開截止日期。
(三)根據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代理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保密義務。也就是說,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前,專利申請人的競爭對手無法知道專利申請的內容。在技術開發之前,企業往往需要通過專利檢索獲得相關技術的最新動態和研究成果。然后,根據專利檢索獲得的相關信息,制定相應的技術發展戰略和其他相關策略。所以專利申請文件越晚公布,競爭對手越晚知道技術信息,越晚知道自己的研發是重復研發,越晚在此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研發。也就是說,專利申請公布得越晚,越有可能打亂競爭對手的戰略部署,大大增加競爭對手的資金成本和時間成本。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大多數企業會選擇提前披露,以加快獲得專利授權。比如在《中關村獨角獸企業專利狀況公布》中,中關村獨角獸企業發明專利平均公開時間為4個月,遠低于專利法規定的18個月。
因此,推進與否確實是一個問題,需要企業根據自身條件進行合理安排。
是不是專利法規定所有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內公布,更長的公布時間就沒有了?
實際上,情況并非如此。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部分企業發明專利披露時間超過18個月。例如,專利的公開時間(公開號。CN103427954A)實際達到65個月。
目前,在我國專利審查程序中,雖然沒有延遲審查的相關規定,但企業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該如何延遲審查?
延遲公開發明專利申請的策略
在專利申請過程中,部分企業可能希望延長專利披露時間,以更好地影響競爭對手的專利布局策略。根據延長時間的不同,具體操作方式如下:
1.僅延長約6個月。
從專利申請到專利公布的時間一般在20個月左右是可以理解的。在《專利審查指南(2010)》中,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公布進行了詳細說明:發明專利申請通過初步審查后,自申請日(有優先權的,為優先權日)起十五個月內準備公布,十八個月屆滿時公布。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初步審查通過前請求提前公布其專利申請的,應當自初步審查通過之日起準備公布;初步審查合格后,要求提前公布其專利申請的,應當自請求提前合格之日起準備公布,并及時公布。自申請日(如有優先權日)起十五個月后,因各種原因未通過初審的發明專利申請將被延期。
因此,發明專利申請通過初審后,由于排版、印刷、節假日等問題,可能會在8月份以上公布。但是,如果初審失敗,將超過8月的截止日期。但這兩種情況造成的逾期時間不會太長。根據中關村獨角獸發明專利公開時間的統計,延長時間約為6個月,即公開時間為18-24個月。例如,CN105471810A已經發布了22個月。
2.延期6-12個月。
企業提交發明專利申請后,為了獲得更長的保護期而分割案件也是一種常見的做法。
3.延期超過12個月。
在廣州公司注冊和代理的關昊村哪家獨角獸企業的統計中,部分發明專利已公開12個多月。經過分析發現,這部分發明專利是從國外進入中國階段后才發表的,使得發表時間更長。更有甚者,結合了國外對中國的發明專利申請和拆分案例。比如上一篇提到的CN103427954A,已經發表了65個月。
當然,除了上述方法,企業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可以申請“海底專利”,在市場形成之前,公眾是不容易知道的。一旦市場形成,可以要求用戶(主要是競爭對手)支付許可費,同時也可以達到以專利壓制競爭對手的目的。
最后,企業必須根據自身需求合理安排發明專利的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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