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犯患者知情權責任
日期: 2021-11-02 13:59:01 閱讀數: 145
一、患者的知情權: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患者本人對醫療計劃的同意并不能保證醫療行為的正常開展,醫療機構必須取得患者家屬或者相關人的簽字;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僅規定了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說明義務和患者的知情權/未對患者的同意權作出特別規定;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享有知情權/未規定保障措施保障患者行使權利;
4.《侵權責任法》規定了醫療機構侵害患者知情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患者知情同意書內容:
1.充分的知情權;
2.自決。
三、醫療行為具有高風險性,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法定義務)和征得患者或監護人同意是侵害性醫療行為合法的前提。
四、醫療機構告知義務的范圍:
1.醫療機構醫療水平/醫療機構設備技術狀況等。;
2.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機構的檢查診斷方案;
3.告知轉讓/轉介的義務。
五、醫生的特殊注意義務:
1.說明義務:獲得患者有效同意的說明義務/避免不良結果的說明義務/作為轉診說明的說明義務;
2.轉介義務;
3.咨詢的義務。
六、違反醫療告知義務的侵權損害構成要件:
1.醫務人員未完全履行告知義務的;
2.未履行充分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
3.未履行充分披露義務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侵犯患者知情權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應當采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七.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例外情況:
緊急情況下,如搶救瀕死患者,從廣州公司登記時間起無法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準,可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1.搶救臨終病人等緊急情況;
2.得不到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意見,意味著患者無法表達意愿,沒有近親屬陪伴,無法聯系近親屬/不包括明確拒絕采取醫療措施的患者或其近親屬[采取保守態度];
3.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律師提示]
(1)患者知情同意權是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有能力表達自己的意愿,在非強制狀態下充分接受和了解與其疾病相關的各種治療信息,并在此基礎上自愿對醫務人員制定的診療方案做出選擇的權利;
A.知情同意權包括知情權和同意權;
b .我國沒有明確的醫務人員履行解釋義務的標準。
②對患者知情權的限制:
A.患者拒絕/放棄:患者拒絕/放棄知情權(行使同意權無關緊要);患者拒絕/放棄同意權。
B.基于公共利益的強制治療。
C.醫務人員履行說明義務的裁量行為: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履行說明義務時,對告知患者的內容/對象/機會/方式有一定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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