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后發票抵扣、紅字發票等常見問答解析
日期: 2021-11-03 11:41:10 閱讀數: 145
近日,財政部、稅務局發布的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將進一步深化5月1日后增值稅改革的相關措施。企業在享受減稅、獎金的同時,應妥善處理發票抵扣、紅字發票等問題,避免稅務問題。金管家財稅邊肖將為大家整理發票抵扣和紅字發票的常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問題一:5月1日以后17%/11%票可以認證扣除。
問:2018年5月1日后取得、5月1日前開具的稅率分別為17%、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能認證嗎?
答:只要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自發證之日起360日內)獲得認證。
問題2:5月1日前17%/11%的發票按17%/11%沖減。
問:2018年5月1日后,原稅率發票沖正后會重新開具。適用什么稅率?
答:應按原稅率開具。
問題三:5月1日前,農產品抵扣憑證按11%抵扣。
問:2018年5月1日前發放免稅農產品普通票,7月20日才能獲得。是否仍按11%的扣除率扣除?
答:應該按照原來的規定進行扣除。即按照票面注明的金額*11%填寫附表2第6欄,滿足附加扣除的,按照票面注明的金額*2%填寫附表2第8欄。
問題4:大概5月1日左右,以開票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準。
問:2018年5月1日前未開具發票。調整稅率后,會開具發票。適用什么稅率?
答:應根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適用稅率。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前的,適用17%和11%的稅率;如果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之后,則適用16%和10%的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即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申領憑證之日;第一次開具發票的,應當與發票開具的同一天。
(二)進口貨物,為進口報關之日。
增值稅的扣繳義務發生在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發生之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在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請求銷售款憑據之日,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如下:
(一)以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都是收到貨款或者取得索取貨款憑據的日期;
(二)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貨物,即貨物發出、托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
(3)貨物采用賒銷、分期付款方式銷售的,與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同一天,或者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之日;
(四)以預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即貨物發出之日,但生產、銷售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付款之日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是指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寄售清單和貨款的,以寄售貨物發出之日為180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在提供勞務的同時,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申報憑證的日期;
(七)納稅人銷售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貨物的行為,為貨物轉移之日。"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申報憑證之日;第一次開具發票的,應當與發票開具的同一天。
銷售款項的收款,是指納稅人在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期間或者之后收到的款項。
取得銷售付款憑證的日期,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以服務和無形資產轉讓完成之日或者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變更之日為準。
(二)納稅人以預收款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收款當日。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之日。
(四)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在勞務和無形資產轉讓完成之日或者不動產權屬發生變化之日。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在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義務發生之日。"
如乙公司于2018年3月3日向丙公司(一般納稅人)采購一批貨物(原適用稅率為17%)并預付貨款,丙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發貨。c公司應在貨物交付當天向b公司開具稅率為16%的增值稅發票。如果丙公司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在4月3日收到銷售款,即使在5月1日之后,丙公司仍應按17%的稅率開具發票。
提醒:是與增值稅相關的政策,也是基于總局的公告,也就是說在國內普遍使用!
以上是對發票抵扣和紅字發票常見問題的介紹。更多信息請咨詢金管家在線財稅專業顧問。金管家的財稅團隊一直致力于提供專業高效的財稅一體化服務,專注于代理記賬、財務咨詢、財務外包和稅務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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