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ody id="hrt7b"><bdo id="hrt7b"><dfn id="hrt7b"></dfn></bdo></tbody><progress id="hrt7b"></progress>

    <tbody id="hrt7b"><nobr id="hrt7b"></nobr></tbody>
    1. <tbody id="hrt7b"></tbody>
      <progress id="hrt7b"><bdo id="hrt7b"></bdo></progress>
      <samp id="hrt7b"><ins id="hrt7b"></ins></samp>
      <tbody id="hrt7b"></tbody>

      <tbody id="hrt7b"></tbody>
    2. <progress id="hrt7b"><bdo id="hrt7b"></bdo></progress>

        <samp id="hrt7b"></samp>
      1. 您所在的位置: 金牌資訊 > 常見問題 > 未授權使用背景音樂,深圳市石景山萬達廣場一審被判侵

        未授權使用背景音樂,深圳市石景山萬達廣場一審被判侵


        日期: 2021-11-03 11:41:41

        集購物、旅游、美食于一體的萬達廣場,是很多城市的消費中心。最近,它因未經允許播放背景音樂被起訴到法院。近日,深圳市越秀人民法院審結了中國音樂版權協會(以下簡稱音樂協會)訴深圳市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廣場公司)、深圳市銀河萬達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百貨)案。法院認為,被告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在其經營場所公開播放背景音樂《愛一生一世》,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構成侵權,判決萬達廣場公司就涉案單曲向音樂協會支付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2萬余元。記者了解到,判決現已生效。

        版權糾紛

        背景音樂引用的訴訟


        原告音樂協會稱,音樂作品《愛一生一世》的詞曲作者陸(化名)和作詞人唐是中國香港集體版權管理組織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的成員。根據原告與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簽訂的《互訴合同》,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人提起訴訟。被告未經許可,未支付報酬,通過音響設備,在被告經營的萬達百貨石景山店二樓公開播放音樂作品《愛一生一世》,侵犯了音樂作品《愛一生一世》的表演權,屬于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作品作為背景音樂,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及合理費用1.68萬元。


        被告萬達廣場公司、萬達百貨辯稱,原告是否具有本案的資格和訴訟權利,應提供證據,被告從未播放過涉案歌曲。萬達廣場有數百個廣播源,廣播系統相互獨立。原告應明確播出主體,原告起訴不能證明被告的播出行為。此外,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原告的行為已經影響到被告深圳公司申請注冊的商譽。綜上所述,我不同意原告的主張。


        經審理,深圳市越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國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與唐、簽訂的《轉讓合同》,以及中國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與音樂協會簽訂的《相互代表協議》,其已授權音樂協會演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音樂協會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至于原告提供的公證書,其內容反映了被告萬達廣場公司播放涉案歌曲的事實,而被告萬達廣場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有效公證書所證明事實的證據,公證書中也沒有其他違反法定程序的內容。結合其他在案證據,法院認定被告萬達廣場公司播放了涉案歌曲。被告萬達廣場公司未經音樂協會或著作權人許可,公開播放涉案作品作為商場背景音樂,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權。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萬達廣場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經營場所使用音樂作品《愛一生一世》,并賠償音樂協會經濟損失6000元及合理費用16800元。本報記者聯系了被告的代理律師和萬達廣場公司,但截至發稿時,對方尚未回應,本報記者從深圳越秀人民法院獲悉,被告未提起上訴。


        付費使用是有依據的


        記者了解到,樂協與萬達廣場背景音樂版權糾紛已持續4年多。四年來,雙方從廣州萬達廣場開始接觸,隨后一度走上法律程序。在法律訴訟期間,他們討論了和解,但雙方從未達成和解。2018年以來,音樂協會先后在深圳、茶山鎮、全國其他地區萬達廣場開展取證工作,并再次與萬達廣場對簿公堂。


        “從這個曲折的過程中不難看出,萬達廣場一直抵制支付背景音樂的版權使用費,這也是樂協在聯系其他很多類似商家時經常會感受到的回應——使用音樂只是在營造環境,并不會與客戶產生交易。既然經濟利益不是通過音樂直接實現的,為什么還要支付版稅呢?”音樂協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著作權法,作者對作品享有13項財產權,使用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公開播放背景音樂”是產權中“表演權”的一種體現。如何更好地理解這一規定?首先,音樂的創作需要詞曲作者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努力。基于他們的創造性工作,他們應該得到社會的尊重和報酬。第二,就音樂而言,雖然看不見,但可以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獲得音樂作品使用許可是商業活動中合理且必要的成本,就像租用場地和購買工具一樣。


        深圳國際研究生院副教授何娟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也認為,付費使用背景音樂是有法律依據的。音樂版權所有者有權表演他們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表演權是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作品的權利。也就是說,表演權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因此,對于在商業場所播放背景音樂,音樂著作權人有權使用法定許可并有權要求賠償。背景音樂通常服務于商家的營銷目的。雖然有商家認為背景音樂只是一種環境創造,并不與客戶產生交易,但在生活實踐中,我們可以明顯感受到商家對背景音樂的選擇與其營銷目的有關,比如在特定節日期間播放與節日相關的背景音樂;在業務的特定時期,比如業務結束前或者促銷期間,你選擇播放特定的曲目,這些都與商家的營銷目的有關。可以說,作為他們的營銷手段之一,它起到了輔助營銷的目的。同時,她強調,商業場所應該意識到為背景音樂的使用付費。以前有過涉及付費使用背景音樂的爭議。據報道,許多商場、酒店、賓館、公園、航空公司空公司都與音樂協會達成協議,為使用音樂作品付費。


        “值得一提的是,背景音樂的播放也涉及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有權從其錄音的機械表演中獲利。因此,在公共場所通過錄音播放背景音樂的情況下,管弦樂隊、歌曲演唱者等表演者也有權獲得報酬。”何娟補充道。


        “這起訴訟中的單項獎已經達到2萬多元。如果每個商場每年播放一百首音樂作品,這么高的違法成本也會給經營者帶來一定的沖擊。”上述音協負責人表示,違法成本越高,侵權必然越少。相信在未來的某一天,中國音樂用戶能夠依法主動為音樂付費,音樂協會將實現“無官司可打”的理想狀態,這也是版權人和合法音樂用戶的共同希望。



        上一篇:2021年上半年中國查處酒駕醉駕90.1萬起     下一篇:小米首進世界500強 雷軍:超2萬員工將獲贈100
         
         
        • 極速響應

          第一時間響應您的需求

        • 專屬服務

          專屬顧問 專項服務

        • 地區廣泛

          深港多地資源共享

        • 服務高效

          團隊協作 事半功倍

        • 安全保障

          保障客戶信息安全

         

        【聲明】本網站的部分文章信息(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文件等資源)來自于網絡,均是為公眾傳播有益咨詢信息之目的,其版權歸版權所有人所有。 本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創文章及圖片等內容無法一一與版權者聯系,如果本站所選內容的文章作者及編輯認為其作品不宜供大家瀏覽,或不應無償使用, 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同時向您深表歉意!(聯系QQ:1373322900)

        精品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