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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補辦與注銷


        日期: 2021-11-05 13:59:42

        第一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項目發生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外圍倉庫地址發生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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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其他與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有關的材料。


        第三條食品經營者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條食品經營者申請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續期申請;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與食品經營許可證換發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續期申請,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續期的決定。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或者延續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七條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批準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重新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證決定之日,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八條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重新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延續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發,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發申請。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當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發布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補發。

        因遺失或者損壞重新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十條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或者撤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其他與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有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換發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吊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食品經營許可證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證被注銷的,許可證號不得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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