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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糾紛常見法律問題有哪些?


        日期: 2021-11-08 10:34:48

        建筑工程糾紛中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


        建筑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復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以下六種情況很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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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轉包、違法分包發生糾紛,實際施工人僅起訴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應予準許,原則上不予列為案件當事人。但是,承包人請求發包方為第三人并向其主張權利,發包方對承包人負有義務的,發包方可以列為第三人;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也可以追加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直接主張權利的,應予準許。


        2.施工方與其他施工企業掛靠,以掛靠單位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掛靠施工方或掛靠單位起訴發包人的,發包人可以申請追加掛靠單位或掛靠施工方為第三人。發包人起訴掛靠施工人或者掛靠單位的,可以增加掛靠單位或者掛靠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3、分包、轉包(含違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如發包人僅起訴承包人或發包人僅起訴實際施工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分包工程的,屬于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一般轉讓。合同一經轉讓(分包),承包人即退出合同關系,受讓人(實際施工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如果他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他應該直接起訴雇主。因此,發包人應就工程質量問題直接起訴實際施工人。


        5.如果多個承包人共同承包,由于他們都是合同的當事人,如果發包人提起訴訟,承包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


        6、項目經理部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應當以設立項目經理部的法人作為訴訟主體。


        (二)、施工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該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然而,并非所有強制性規范都是確定合同有效性的基礎。只有違反效力強制性規范,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才應視為無效合同。過去我們通常是從條文中使用的某個術語或詞語來判斷是監管規范還是強制性規范,從而確定合同的效力,這是不準確的,在實踐中應該引起重視。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審查以下幾類:


        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無效。


        2.不合格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承接工程的合同無效。這里要特別注意區分施工企業的掛靠關系和內部合同關系。如果有產權聯系、統一的財務管理和嚴格規范的人事任免和調動或聘用程序,可以視為內部合同關系,但不能視為掛靠關系。相反,它是一種附屬關系。


        3.非法轉包和非法分包合同無效。


        4.建設工程必須招標但尚未招標或者中標的合同無效。


        5.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三無”項目建設合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報建手續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辦理完畢手續的,確認合同有效。


        6.承包人不具備承擔建設工程資質,但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7、先行施工合同不無效。當事人對預付款和預付款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應當支持按約定返還預付款和利息的請求,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不得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未約定預付款但預付款事實確實存在的,按工程欠款處理。如果沒有關于預付款利息的協議,如果承包商要求支付利息,承包商將不予支持。


        (3)、保護工程價款的優先權。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原則上規定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明確了優先受償權的效力、時效、范圍和期限。為充分保障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需要明確以下問題:


        一、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包括裝飾裝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設計,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建筑物所有權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的除外。


        二、優先受償權所保障的工程款支付范圍,如果是已完工的工程,則為竣工結算價款,而未完工的工程則為以施工預算價為基礎經評估確定的工程價款,應包括承包人正常利潤和承包工程施工的預付款,但不包括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深圳一般納稅人公司注冊哪個比較好?


        第三,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為預定期限。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從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而不是從竣工驗收之日起算。


        第四,優先權的行使不限于建設工程是否竣工。


        第五,優先權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如果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可以根據《司法解釋》第二條主張工程款,因此其當然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六,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有條件優先獲得補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可以在發包人所欠工程款范圍內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推斷,只要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已完成其與總承包人或分包人之間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且工程質量合格,只要總承包人或分包人不主張或怠于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則應允許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在發包人所欠工程款范圍內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七,項目資金債權轉讓后,受讓人也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八,不應作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主體的建設項目包括:消費者已經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購房價款的商品房;作為執行標的和已完成的建設項目;《合同法》頒布實施前,已經抵押、出售或者預售的建設工程;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設項目;黨委、政府的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共設施;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的建設項目。


        綜上所述,一起建設項目會出現很多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引發糾紛。但是我國專門制定了相關的規定,不同的問題會有不同的法律規定,但最重要的是雙方必須親自簽訂合同,這樣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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