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損害賠償制度是怎樣的?
日期: 2021-11-09 10:47:51 閱讀數: 145
現實生活中,離婚是很常見的事情。婚姻關系因一方過錯破裂的,可以要求另一方對婚姻損害給予相應的賠償。那么,什么是婚姻損害賠償制度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婚姻損害賠償制度
婚姻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夫妻一方非法侵害另一方合法權益,導致婚姻破裂、離婚,錯誤的一方對無辜的另一方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這一規定符合我國新形勢下調整離婚關系的需要,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有利于維護合法的婚姻關系,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行為。
二。婚姻損害的認定標準
離婚賠償條件的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來說,離婚補償條件如下:
(a)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并實施虐待或遺棄行為。
(二)因上述行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也就是說,離婚補償應以離婚為基礎。未達到離婚程度,但婚姻受到損害的,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不應單獨提及。
(3)受害方受到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4)請求人沒有過錯。
三。婚姻損害賠償金額
1、過錯程度。過錯程度可以通過過錯方侵權的方式、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來體現。這些具體情節反映了他們的主觀惡意,不同情節造成的精神損害程度也不同,所以處罰的程度應該是不同的。
2.承認錯誤的態度。作惡者的態度直接影響受害者的精神狀態。如果行為人主動承認錯誤,事后安慰受害者,并試圖獲得受害者的理解,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就會減輕,容易克服。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考慮錯誤一方的態度。除了金錢等物質賠償外,還可以要求錯方采取道歉的形式,以更好地達到安慰受害方的目的。
3.錯誤一方的經濟能力。錯誤方的經濟能力是一個比較容易衡量的標準,尤其是考慮到我國法律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相對較低。經濟條件差的錯誤一方可能由于賠償金額巨大,導致未來生活中無法在深港公司注冊,從而忘記離婚,不得不被迫維持已經沒有感情的婚姻,無法達到離婚自由的目的。
4.精神損傷的嚴重程度。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性格的人對精神傷害的抵抗能力和恢復能力不同,所以同樣的過錯行為對不同的受害者產生不同的后果。
5.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經濟狀況。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經濟狀況不僅影響一定數額的賠償能否滿足其預期,達到安慰的目的,有時甚至會影響受害者及其子女未來的生活。
離婚是每個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結局,但面對對方給婚姻關系帶來的傷害,我們應該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其他問題,請到金管家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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