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認繳制=只認不繳?-金牌管家
日期: 2021-12-14 17:21:07 閱讀數: 145
當前,在公司注冊過程中,注冊資本登記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實繳或認繳。2014年新公司法改革后,我國正式邁入“認繳出資”時代,由于認繳制的特性,很多公司就覺得反正可以只認不繳,不如多認繳點,樹立高大上的人設。那么,注冊資本認繳制=只認不繳?當然不是!下面本文來帶您對此進行了解!
目前在公司注冊過程中,注冊資本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繳納或認繳。2014年新公司法改革后,我國正式進入“認繳出資”時代。因為訂閱制的特點,很多公司覺得反正只能認,不能交,不如多交,設個高官人。那么,注冊資本認繳制=只認還是不繳?當然不是!這篇文章將帶你了解這一點!
事實上,自認繳制度實施以來,不少企業紛紛變更注冊資本,涌現出一大批注冊資本巨大、實繳能力不足的公司。但在認繳制下,股東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并不是永久免除。當公司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包括債權人在內的公司完全可以要求股東繳納出資以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按照你的意愿認購嗎?
新《公司法》對注冊資本的認繳數額和繳納時間沒有具體規定,由公司自主決定。但公司股東(發起人)的出資義務未發生變化。股東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繳納出資。股東未按照約定實際繳納出資的,應當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股東未按約定繳納出資的,按時繳納出資的股東或者公司可以追究股東的責任。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未繳納出資的股東應當先繳納出資。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的實施,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
所以說認繳的金額和繳納的義務成正比,要量力而行,不能隨意申報。
政策基礎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股東應當足額、按時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其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按時交付貨幣或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雖然《公司法》取消了注冊資本實收的強制性期限,但股東仍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實收時間要求按時足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額。否則,除了全額支付外,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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