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商注冊關于商改政策的詳細解讀
日期: 2022-01-08 06:25:12 閱讀數: 145
工商登記商事改革政策詳解
工商登記綜合商事登記試點是廣東正在進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這一改革必然會觸及現有法律法規的局限性,同時也會受到一些既得利益者的阻撓。
縱觀各地的改革方案,可以發現各地區均對認繳登記制度進行了改革,這一改革突破了現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的下限。但在順德等地的方案中,存在“零首付”注冊公司的做法。新法規定,股東和投資者只需在規定期限內注資到位,并實行“寬進嚴出”的措施。
對于一個“零首付款”的公司來說,自然不可能提供過去必須提供的驗資報告。但《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證。但目前廣東幾乎所有試點方案都免除了驗資報告項目,同時將年度復核的強制性要求改革為“年報備案制”。但記者發現,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企業年審是法定措施,違者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
這項受歡迎的措施引起了一個團體的堅決反對。據媒體報道,深圳征求意見稿公布后,深圳注冊會計師行業不少人士表示,根據征求意見稿,深圳的商事登記改革將使注冊會計師行業遭遇“浩劫”。
為此,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秘書長周尚新赴市政府法制辦協商并提交意見。業內市人大代表鄭對媒體表示,“從制度、市場經濟結構和公司法的角度來看,公司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草案認為,多年來形成的會計制度被完全否定,違反了《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和《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
據披露,企業的驗資證明和年度審計業務占深圳注冊會計師行業業務收入的80%以上,咨詢業務占比較小,是該行業賴以生存的基礎。
然而,這一強制措施在全國范圍內受到了廣泛的批評。據廣州某企業負責人介紹,年初注冊新公司時,完全用錢出資的驗資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強行收取”了1500元的驗資費用,而去年底行業報價為800元。最后,他通過省物價局了解到,這個收費實際上是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指導價”。他表示,沒想到相關方會在這個競爭激烈的領域訴諸行政價格壟斷。
對于深圳引發的爭議,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蔡認為,資本認繳制度與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并不沖突,改革措施也沒有縱容損害債權人利益。“很多人靠現在的注冊制生存,不改革我們就保不住他們的飯碗。”
自由企業制度
現有注冊條件對戶口的嚴格要求,將大量創業者拒之門外,各地出臺的“易地創業”政策,也給經營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廣東幾乎所有的改革都不再對公司住所有太嚴格的要求。
但事實上,現行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公司有嚴格的限制。商務部法律與法律司司長溫先濤在接受《中國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公司的誕生就像一個人的誕生,出生地不要太嚴格。“公司注冊應該像兒童注冊賬戶一樣自然。”
溫先濤認為,過去的公司法是按照計劃經濟時代的要求制定的,對公司的經營行為做出了過多的限制和干預。參考了羅馬尼亞等體系,有明顯的東歐烙印。“1993年通過后,1994年實施時面臨修訂。2005年新《公司法》雖有較大變化,但仍需完善。”
“初始注冊資本20%的要求其實是不必要的,因為一些大型企業的投資進度不一定那么快,應該由投資者和股東自主決定。目前的資金支付體系還是比較保守的。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參考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改為完整的授權資本制度。”文仙桃說。
華南理工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鄭認為,廣東的企業登記改革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主權,增加了股東與企業之間的“自決權”。\"自由企業制度是發揮創造力的基礎.\"
據了解,即將實施的新商事登記管理制度借鑒了香港公司登記管理中的退市制度,在撤銷制度之外,創設了商事例外清單制度。商事例外清單制度是指商事登記機關將違反商事登記相關規定的商事主體從商事登記簿中剔除,載入商事例外清單,納入信用監管體系的信用監管制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對象為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的商業主體和無法通過注冊住所、經營場所聯系的商業主體。
新商事登記制度還規定,商事主體被列入商事例外清單未滿五年,且列入例外清單的原因消失的,商事主體可以申請在商事登記簿上恢復記載。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經核實后從商事例外清單中刪除,并恢復到商事登記簿。
經營單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五年,且該經營單位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經工商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再在經營登記簿上記載,其經營單位名稱由注冊號代替。
問:我如何知道商業實體載入商業例外清單的信息?
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經營主體信息將由工商登記機關通過經營主體登記許可和許可審批信用信息公示統一平臺進行公示,公眾和許可審批部門可通過該平臺查詢。
問:商業實體被列入經營例外清單后,如果出現債權債務糾紛,債權人是否還可以對列入經營例外清單的商業實體享有追償權?
答:被列入商業例外清單并不能免除商業實體的法律責任。如果有糾紛和債務,仍然可以依法起訴。
問:商業實體被列入商業例外清單后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商業實體被列入商業例外清單后,將不能免除商業實體及其投資者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對商業實體納入經營異常名錄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者、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的信息將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問:在業務例外清單系統中列出時,是否還需要取消注冊?
答:可以,商業實體列在商業例外清單中,不能再次記錄在商業登記簿中。商事主體還應依法注銷深圳大學的公司登記備案。
問:增加業務例外清單制度后,撤銷制度是否保留?
答:業務異常目錄制度實施后,撤銷制度將繼續保留。改革前,商業主體因企業逾期未參加年檢手續、未開業或無故停業而被撤銷;虛假登記、超范圍經營等情形。改革后,商業主體存在虛假登記等嚴重違法行為的,將被商事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問:實施業務異常目錄系統的意義是什么?
答:實行業務例外清單制度。相關法律專家評論稱,對未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商業主體和無法通過注冊地或營業場所聯系的商業主體,從商事登記簿中剔除并記錄在商事例外清單中,規定了記錄在商事例外清單后的恢復制度,更符合實際需要。商事例外清單制度在法律效力上并沒有改變商事主體的法律責任和法律關系,但其實質是改變監管理念,以影響商事主體信用的方式對其進行監管。與傳統監管方式相比,其成本更低、靈活性更高、對商業主體的干預更少。
中國總局令第28號第45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建議書”的格式和內容是什么?
答:目前總局尚未制定《行政處罰建議書》的文件格式,建議參照行政處罰決定草案的格式和內容。
問:在什么情況下工商機關應當關閉已經立案的行政處罰案件?
答:根據國家總局令第28號第45條、第50條的規定,有兩種情況的案件應當結案:一是違法事實不成立,二是問責期限已過。
問: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拒絕到場或簽字,或者找不到當事人,如何固定筆錄或其他材料的證據效力?
問:根據國家總局令第28號第四十三條和《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拒絕到場或者簽名,或者找不到當事人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中注明理由,當事人的管理人員或者工作人員等其他人在場的,其他人可以簽名見證。
問:工商機關辦案人員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在完成審批程序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答:根據工商總局令第28號第三十六條規定,工商機關在完成審批程序前,只有在有具體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問:工商機關如何核查當事人通知后提出的陳述、申辯事實、理由和證據?
答:根據國家總局令第28號第五十三條規定,辦案機構對當事人在被告知后提出的陳述、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后,應當出具審查報告作為證據,并與其他案卷材料一并保存。
問:工商機關如何采納當事人在被告知后提出的陳述、辯護事實、理由和證據?
答:根據工商總局令第28號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在通知后提出的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工商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陳述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和理由。
問:有哪些行政處罰案件需要提交相關工商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答:根據工商總局令第28號第55條、第57條、第84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三種情形,應提交工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一是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違法行為從重處罰的案件;二是需要兩次延長偵查期限的案件;三是上級工商機關責令重新審查的案件。
問:工商機關能否通過留置送達行政處罰相關文件?
答:是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留置送達是工商機關直接送達的一種方式。
問:工商機關應當以何種方式公告行政處罰案件相關文書的送達?
答:根據工商總局令第28號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工商機關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宣布送達行政處罰相關文書:一是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全國性報紙或省級報紙上公布;第二,他們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公告欄上張貼公告。以上兩種方式公告后,可以同時在工商機關網站上公告,但網站公告不能單獨進行。
問:工商部門移送的涉嫌刑事案件主要有哪些類型?
答:根據《刑法》、《高級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及《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級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情節嚴重的傳銷、變相傳銷如何定性處理的批復》, 而與工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工商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以下19類:一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 二、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三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四、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賄賂公司、企業人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六,非法經營類似業務(《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六、深圳假冒注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七是深圳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案(刑法第214條);八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深圳注冊商標案(刑法第215條);九是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十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十一是虛假廣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十二是串通投標案(刑法第223條);十三是合同詐騙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十四是非法傳銷或非法變相傳銷和非法出版物案(刑法第225條);第十五是中介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十六是中介組織人員出具的文件存在重大失實情形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十七是單位受賄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十八是單位受賄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十九是單位受賄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問:與工商相關的瀆職犯罪主要有哪些類型?分別發生在哪些領域或環節?
答:根據《刑法》、《高級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偵查標準的規定(試行)》及工商相關法律法規,工商相關瀆職犯罪的主要類型及其發生的領域或環節如下:一、濫用職權案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發生在行使工商權力的各個領域或執法環節;二是失職瀆職案(《刑法》第397條)發生在行使工商權力或執法的各個領域,尤其是對無證經營活動的監管領域;三是執法移送中發生的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案(《刑法》第四百零二條);四是公司登記中發生的濫用管理公司職權案(《刑法》第403條);五是在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環節發生的放縱制造、銷售偽劣商品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
問:工商執法風險主要有哪些類型?
答:工商執法風險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人身安全風險;二是失職的風險;三是腐敗風險;四是利用職權實施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風險。
問:工商執法人員利用執法權實施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的主要刑事風險類型有哪些?
答:工商執法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的刑事風險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二是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搜查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三是報復陷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等。
問:行政機關僅因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上級機關(復議機關)撤銷的,能否按照法定程序向當事人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答:是的。根據《廣東省行政復議規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具體檢察工作的公開行為被行政復議機關撤銷并責令再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在重新作出個別行政行為時,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當事人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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