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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幾種情形


        日期: 2022-01-23 07:49:47

        \"深圳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幾種情形\"

          本文千百萬將為你詳解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幾種情形,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有關公司注冊問題歡迎在線咨詢!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幾種情形  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引起股權轉讓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  (一)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也沒有其他任何限制。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性”與“人合性”比較重視股東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關系,為盡量維護公司股東的穩定,保證公司經營的延續性,所以對于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出資,在保證股權自由轉讓的基礎上,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所定的“過半數”應如何理解?股東會的表決一般有兩種模式,一是人數決,即一人一票,二是股份決,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對此只做了原則性的表述,實踐中應如何把握?我認為,此處“其他股東過半數”應是指股東人數超過一半,即實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數決,而非股份決,其理由:  1、根據有限公司“資合”與“人合”的雙重性質,《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第三者轉讓股權進行限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人合”因素,在于維系公司股東之間的穩定關系,因此股東會議在對“人合”性質的事項進行決議時,應當實行“一人一票”制。  2、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相關的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兩條明確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指的是資本決,考慮的是有限公司的“資合”因素。所以從條款的對比中不難判斷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股東過半數同意”,應是股東人數的過半數。  (三)股權的強制執行而引起的轉讓  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權的強制執行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依據債權人的申請,在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的一種強制性轉讓措施。  (四)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引起的股權轉讓  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精神,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條件在實體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該公司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即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在依法彌補虧損、提取深圳注冊公司 代理費用公積金后,還有利潤可以分配給股東,但公司卻沒有一年向股東分配利潤。  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增加這一規定的原因是由于近年來在實踐中,因股東間的壓制,公司僵局及股東個人情況的變化等使得以退股為目的而發生的訴訟逐漸增多,但法律又無明文的規定或其它的救濟手段,針對上述現狀,新《公司法》在對他國的公司法立法情況的比較及考察后,突破了傳統的資本制度引入了退股制度即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  (五)股東資格的繼承取得引起的股權法定轉讓  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原則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民死亡后其遺產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股東的出資作為股東的個人合法財產,在自然人股東死亡后,也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后,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了股權,依法享有資產權益,參與重大決策等各項股東權利。  千百萬一站式服務完成公司注冊、商標注冊及財稅問題,是您值得信賴的工商服務平臺!詳情請關注www.hkqbw.com。服務熱線13560791188/0755-83669788,500專業顧問為您一對一服務,期待您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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