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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經營權的開戶手續都有哪些

        日期: 2019-05-06 16:29:55   閱讀數: 145

        1、凡符合《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的境內機構、駐華機構(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均可開立外匯帳戶。

        2、開戶單位在申請開戶時,可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選擇開戶銀行。開戶銀行限于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各總行及其分支行。

        3、開戶單位應按我局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全部材料,經我局批準開戶后,應在30個工作日之內憑《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開戶銀行應填寫《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的回執聯并退開戶單位,開戶單位須于開戶后5個工作日內持回執到外匯局領取《外匯帳戶使用證》。凡超出30個工作日,開戶單位未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的,外匯局頒發的《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自動作廢。

        4、同一性質的外匯帳戶,一個開戶單位原則上只允許開立一個。如因業務需要,確需開立兩個以上帳戶的,外匯局將根據具體情況嚴格審批。

        5、開戶單位如丟失《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或《外匯帳戶使用證》,必須登報聲明作廢,并持登報聲明及補辦申請到外匯局辦理補辦手續。

        7.到稅務部門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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