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處理離婚財產糾紛
日期: 2021-10-29 10:19:50 閱讀數: 145
首先,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隨意撤銷。
比如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有的當事人約定一方住在房子里,另一方在三個月內搬出去。但離婚后,對方“按兵不動”,不愿履行協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可以根據在婚姻登記處達成的協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簽協議不是兒戲。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為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從而判定雙方履行了協議。
在另一個案例中,在離婚登記時,自愿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比如有的人為了盡快離婚,表示愿意放棄自己所有的財產。離婚后反悔,越想越不平衡,于是起訴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針對這種情況,司法解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為民事合同。離婚后一年內,一方反悔分割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離婚后財產分割未發現欺詐、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財產糾紛不是逃避債務的“法寶”
一對夫妻在婚姻期間借錢買了一輛豪華轎車,然后他們同意離婚,但離婚時債務沒有還清。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所有財產歸女方,男方承擔債務。債權人向該男子主張債權時,深圳公司注冊刻字方稱其無還款能力。
現實生活中,夫妻惡意逃廢債等問題頻頻出現。為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專門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但不得對抗其他債權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清償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無論當事人如何約定或者人民法院在離婚時如何判決,財產分割只對夫妻有約束力。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償。鑒于本案,男方無能力償還豪華轎車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女方付款。
三。明確房屋所有權,避免將來發生糾紛
住房關系到一個人的基本生活條件,在人們的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離婚雙方為住房問題爭吵是可以理解的。處理此類問題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幾個方面:
以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雖然產權在一方名下,但仍歸夫妻共同所有。
"雙方有爭議的房屋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財產取得所有權。產權證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情況很常見。房子雖然婚前是一方租的,產權證也是一方名下的,但不能視為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由于雙方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房屋所有權,買房的價格往往由夫妻雙方的工齡等因素決定,因此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公平的。當然,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離婚當事人未能就單位福利分房達成協議的,將按市場價格評估后進行競買。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購房按相關福利政策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未能就房屋價值和所有權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取得房屋的一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雙方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的基礎上進行競買。"
這是因為購買福利房和購買商品房的價格差距很大。只賠償對方離婚時購買的福利住房價格的一半,顯然是不公平的。委托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價格的基礎上處理房屋問題,可能相對公平。實踐證明,當雙方都想要房子時,最好通過招投標來解決此類糾紛。
父母購買的房子是給年輕夫婦居住的,可以看作是給孩子的禮物,也可以看作是給夫妻雙方的禮物。
"婚前,父母為雙方購買的房屋,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有證據表明房子是捐給夫妻雙方的。結婚后,父母為夫妻雙方購買的房屋,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是捐贈者。"
根據這一規定,如果父母出錢買房子讓孩子住,最好寫下書面證據或做公證,明確房子是給孩子還是給孩子和配偶,以免日后發生糾紛。如未事先說明,可視為年輕夫妻共同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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