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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注冊公司規范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減免


        日期: 2022-01-09 06:10:43

        \"深圳注冊公司規范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減免\"

        注冊公司規范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減免。

        為加強對注冊公司企業所得稅減征、免征技術轉讓收入的征收管理,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征、免征技術轉讓收入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以下簡稱62號公告),對技術轉讓收入計算有關問題作出具體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注冊公司技術轉讓所得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收入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取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者轉讓零部件、儀器、設備、原材料等非技術收入。與技術轉讓項目不可分割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和技術培訓收入,不計入技術轉讓收入”。至于“不可分割性”,文件中沒有具體的標準,實際執行中也有不同的理解。為了方便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確實有必要將這個問題具體化、明確化。

        62號公告規定,“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收入中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能夠掌握深圳市虛擬地址登記公司合法轉讓的技術,實現產業化并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同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收入,應當與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列支;

        (二)技術轉讓合同約定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和技術培訓。\"

        62號公告指出,上述規定“注冊公司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按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再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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