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俗稱稅收“黑名單”)
日期: 2022-01-11 06:34:47 閱讀數: 145
稅務黑名單制度的意義;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提出的“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褒揚信用,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積極構建稅收信用體系。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俗稱稅務“黑名單”)相關信息,聯合各部門開展稅務調查。
目前有35個聯合懲戒部門,28項聯合懲戒措施。2018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披露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54號)發布,進一步懲治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稅務黑名單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可以有效發揮“組合拳”的威力,使不可信者“一地失信、處處受限”,對提高社會成員的納稅遵從度、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案件公布標準: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會計憑證,或者超支出或者未在賬簿上列示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后拒不申報或者虛假申報納稅,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何一年未繳或者少繳的應納稅款占該年度各項應納稅款總額10%以上的;
2.納稅人不繳納稅款,采取轉移、隱匿財產手段,阻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欠繳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騙取出口退稅;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納稅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
6.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
7.虛開普通發票100張或者40萬元以上的;
8.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蓋有生產者印章的發票,具有偷稅、逃稅、騙取出口退稅、拒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的。,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后,已經逃(失)逃的;
9.其他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告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法院判決確定的實際負責人的注冊地址、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法院判決確定的直接責任財務人員、團伙成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2.對于自然人,宣布其姓名和性別身份證號碼;
3.重大違法事實;
4.逃(失)情;
5.相關適用法律依據;
6.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等。;
7.進行檢查的單位;
8.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公布其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號碼等。
信用修復:偷稅、逃稅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對于要公布的案件,只做記錄,不公布也不推聯合處罰。對于已公布的案件,退出公告,推至聯合懲戒成員單位解決。
聯合懲戒主要措施:1)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定為D級;
2)停止出境;
3)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4)金融機構融資信用參考;
5)禁止一些高消費行為;
6)對公眾的宣傳;
7)限制獲得政府提供的土地;
8)加強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9)依法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10)禁止適用海關認證的企業管理;
(一)限制證券期貨市場的部分業務活動;
12)限制保險市場的部分經營活動;
13)禁止轉讓收費公路權益;
14)依據法律法規限制政府財政支持;
15)嚴格審查公司債券發行,依法限制公司;
(十六)依法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
17)通過各大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18)嚴格控制生產許可證的發放;
19)限制互聯網信息服務;
20)依法限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21)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22)對失去信任的注冊執業人員實施市場和行業禁令;
23)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參加初評資格;
24)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給予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拒絕、勸導等。給不值得信任的成員;
25)加強外匯管理;
26)限制認證行業的做法;
27)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格和取得認證證書;
28)其他。
對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當事人,有關部門應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深圳市一般納稅人公司注冊流程●限制列車上其他座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有限乘坐民航空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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