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繳納時間規定。
日期: 2021-10-01 16:09:35 閱讀數: 145
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按月或者按季預繳。
企業應當在月末或者季末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并進行匯算清繳,以結清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具財務會計報告等相關材料。
2.實際操作。
根據深圳市稅務局的實踐經驗,小微企業通常按程度預繳,重點納稅企業和大型公司則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期限通常為:
按季預繳:1月、4月、7月、10月1-15日。
每月預付款:每月1日至15日。
年終結算:次年5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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