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的公告。
日期: 2021-10-01 16:09:35 閱讀數: 14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公司、城鄉信用社、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允許提取稅前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包括抵押、質押、擔保、信用等貸款);
(2)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如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提單、同業拆借、融資租賃應收款;
(三)金融企業對外出借并對外償還的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購買者貸款、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合作銀行無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
二.金融企業當年準予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允許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金額為負數的,相應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金融企業資產,如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繳央行的準備金、金融企業剝離的債務和股權、應收財政利息補貼、央行資金等。、以及本公告第一條所列風險資產以外的其他風險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并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符合貸款損失條件的,應在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不足部分可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5.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農業貸款稅前扣除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5號)執行的金融企業農業貸款稅前扣除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政策,不再適用本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特此宣布。
財政部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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