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條件。
日期: 2021-10-01 16:09:36 閱讀數: 145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有關資料,并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行為。
核定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條件:
1.納稅人本年度損失超過10萬元(含)的,應當附年度損失金額證明報告;(除企業虧損外,只要是虧損,就必須經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
2.納稅人本年度彌補虧損,并附年度虧損金額證明報告,未重復附前一年度虧損報告的;
3.本年度銷售(營業)收入超過3000萬元(含)的納稅人,應附本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證明報告;
4.連續三年虧損的企業;
5、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凡發生下列事件的,應附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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