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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兌換積分需要交稅嗎?


        日期: 2021-10-01 16:09:41

        銀行用商品(各種商品)換取信用卡積分,屬于免費贈送,發卡銀行按商品作為銷售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積分兌換購買的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銀行以金融服務換取信用卡積分的,視為發卡銀行提供金融服務給予的銷售折扣,不視為銷售。


        財稅[2013]106號文規定,航空公司空運輸企業提供的、乘客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公司空運輸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4]43號文關于電信業務營改增的文件也規定,以積分兌換形式呈現的電信服務不征收增值稅。后來這兩個文件被財稅〔2021〕36號廢止,積分兌換沒有統一的中央標準。據說2021年中央軍增加龍華稅務學校培訓時,就已經明確了口徑。廢除這兩個規則意味著將來要征稅。


        兌換銀行積分的禮品是由第三方提供的,銀行需要從第三方購買商品,然后將購買的商品兌換給信用卡用戶,因此必須視為銷售。另一位朋友B指出,銀行在購買禮品時可以扣除增值稅進項稅,因此交換禮品必須視為銷售。還有一位朋友C分析得很精辟,積分兌換的禮物價格超出了銀行正常的服務費,需要作為銷售處理,如果禮物已經包含在服務價格中,就不需要作為銷售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商品:對自己生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商品,免費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基于上述規定,許多商場或零售商對禮品實行積分獎勵,這并不是許多地方稅務局認定的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免費贈送”行為。事實上,禮品不再需要繳納增值稅。因為“積分兌換禮物”只是一種形式,我們應該通過形式去探索它的本質,看看是有償還是無償。如果是無償的,則視為銷售對象;如果是有償的,則不視為銷售對象。法律意義上的無償贈與是指出于情感或其他原因而做出的無私、慷慨的行為。贈與是贈與人對受贈人的財產轉移,但不是以利益為動機的正常交易。在銷售主貨的同時贈送從貨,這種贈送是一種以利潤為動機的正常交易,屬于捆綁銷售或降價銷售。從增值稅鏈條來看,表面上企業銷售的商品有相應的進項稅和銷項稅,但贈品只有進項稅卻沒有銷項稅,似乎不合理。但實際上,“積分兌換禮品”的銷項稅已經隱含在原本購買的商品中,以換取符合商場要求的禮品積分,但并沒有被剝離出來。因此,以“積分兌換禮品”換取禮品的進項稅應允許申報抵扣,在兌換禮品時不應單獨計算銷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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