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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


        日期: 2021-10-01 16:09:41

        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8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
        發文日期:2021-08-29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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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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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自然資源司。


        農業部、生態和環境部。


        2021年8月29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申請農用地轉用的批準文件中注明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未注明建設用地使用者的,納稅人為土地申請人,土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和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土地使用者。


        第三條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四條基本農田是指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五條免稅軍事設施的具體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范圍。


        第六條免稅學校包括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大學、中學、小學,具有學歷的職業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技工院校。


        校舍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七條免稅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專門用于幼兒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八條免稅社會福利機構的具體范圍限于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以及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贍養、康復、托管等服務的場所。


        第九條免稅醫療機構的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內專門從事疾病診療活動的場所和配套設施。


        醫療機構在房屋內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減免稅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以及按規定預留的兩側用地、防火隔離帶。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一條公路減免稅路線的具體范圍限于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截水溝。


        耕地被城鎮專用道路、機動車占用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二條減免稅機場跑道、停機坪僅限于經批準的民用機場專用于民用航空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空。


        第十三條減免稅港的具體范圍限于船舶進出港、停靠港、旅客上下車的場所和經批準的港口裝卸貨物的場所。


        第十四條減稅航道僅限于船舶在江河、湖泊、港口等水域安全航行的航道。


        第十五條減稅水利工程的具體范圍限于防洪、排水、灌溉、引水(供)、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配套、附屬工程占用的土地,以及批準管理范圍內的土地。


        第十六條納稅人符合稅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享受免征、減征耕地占用稅的,應當保留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第十七條根據稅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改變原土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減征情形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稅,補稅按照改變用途時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第十八條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一般不超過2年的臨時占用耕地且無永久性建筑物。


        依法復墾的,應當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可,并出具驗收確認書。


        第十九條耕地因挖損、采礦塌陷、侵占、污染等受到破壞的。屬于稅法所稱的非農建設,耕地占用稅按照稅法規定繳納;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認定受損耕地在恢復種植條件之日起3年內被依法開墾或者修復的,依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退稅。


        第二十條園林,包括果園、茶園、橡膠園等園林。


        前款所稱其他園地,包括種植桑樹、可可、咖啡、油棕、辣椒、藥材等多年生作物的園地。


        第二十一條林地包括喬木林地、竹林林地、紅樹林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鎮、村莊范圍內的綠化林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地、河溝護堤地。


        前款所稱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開發林地、跡地、苗圃地和其他林地。


        第二十二條草原,包括天然草原、沼澤草原、人工草原,以及用于農業生產并已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使用權的草地。


        第二十三條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的附屬設施。


        第二十四條養殖水面包括人工挖掘或者自然形成的用于養殖的江河、湖泊、水庫、坑塘以及相應的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五條漁業水域灘涂包括專門用于種植、養殖水生動植物的灘涂和用于種植蘆葦并定期進行人工維護管理的蘆葦場。


        第二十六條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農業機械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和生產種子和幼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和運輸車道;農業研究、試驗和示范基地;野生動物保護、森林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設施;專用于農業生產的排灌、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通信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所必需的住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服務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設施。


        第二十七條擅自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實際占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耕地之日。


        因挖掘、采礦塌陷、占用、污染等造成耕地損毀的,在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發生的納稅義務。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占用耕地,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第二十九條在農用地轉用過程中,土地申請人能夠證明建設用地使用者符合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免稅條件的,免征土地申請人的土地占用稅;在土地供應環節,建設用地使用者使用耕地符合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免稅情形的,土地申請人和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退稅管理的規定,共同申請退還土地申請人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農用地轉用和臨時用地信息,包括農用地轉用信息、城鎮和鄉鎮建設用地分批次不供轉用信息、經批準的臨時用地信息、改變原土地占用用途信息, 未批準占用農用地調查處罰信息、土地損毀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復墾信息、草原利用信息、漁業養殖證發放信息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地區耕地占用稅跨部門合作和信息交流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的土地占用類型、土地占用情況、土地占用時間等納稅申報資料,以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為準;未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出具確認意見。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納稅申報數據異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納稅人改變原土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減征耕地占用稅,且未按規定申報的;


        (二)納稅人已申請用地但尚未批準提前開工建設,且未按規定申報的;


        (三)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大于核定占用耕地面積,且未按照規定申報的;


        (四)納稅人占用耕地未履行審批手續,未按照規定申報的;


        (五)其他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審查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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