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稅法關于壞賬準備的規定。
日期: 2021-10-05 22:25:43 閱讀數: 145
會計人員要按照相關法律制度進行實際操作,賬務處理也需要合法合規。壞賬的處理屬于會計核算內容,所以稅法對壞賬的處理有相關規定,那么我們在處理壞賬時應該依靠哪些稅法規定呢?接下來,我們去看看。
相關稅法關于壞賬準備的規定。
企業發生的壞賬,一般按實際發生額扣除。但是,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提取呆賬準備金。計提壞賬準備的納稅人發生壞賬損失時,應當沖減壞賬準備。超過提取的呆賬準備金的實際壞賬損失,可以在當期直接扣除。
經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以采用備抵法計算壞賬損失,企業可以提取5 ‰的呆賬準備稅前扣除。壞賬準備的范圍包括企業年末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不包括關聯方之間的往來賬款。即只允許稅前扣除不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5‰的呆賬計提準備,超出部分不允許扣除。
相關法律法規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
第四十五條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按照實際發生額扣除。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提取呆賬準備金。納稅人計提壞賬準備發生的壞賬損失,應當沖減壞賬準備;超過提取的壞賬準備的實際壞賬損失,可以直接在當期扣除;核銷的壞賬收回時,相應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六條經批準提取呆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提取呆賬準備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指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者提供勞務等原因,應當向購買商品或者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預付款的運輸費用和雜項費用。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金額。
對于壞賬準備的處理,會計上采用謹慎性原則,稅法采用按實際發生額扣除。由于財稅處理的差異,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存在“可沖抵的暫時性差異”,因此應采用負債法計提或轉回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
1.壞賬準備。
借款:信用減值損失。
貸款:壞賬準備。
2.核銷超額壞賬準備。
借款:壞賬準備
信用:信用減值損失。
3.實際壞賬損失。
借款:壞賬準備
貸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款等債券科目。
4.已確認核銷的應收賬款再次收回。
借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和預付款等債券賬戶。
貸款:壞賬準備。
同時,
借:銀行存款。
貸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款等債券科目。
以上就是今天為大家總結的關于壞賬處理的稅務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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