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13件李小龍商標有版權和專利照樣被其女兒無效宣
日期: 2021-10-28 10:26:57 閱讀數: 145
李小龍,即使你沒看過他的影視作品,你也應該熟悉。雖然如今武打明星眾多,但不可否認的是,李小龍是功夫電影的開山鼻祖,也是中國功夫的第一位全球推廣人。
1973年7月20日,李小龍在香港去世,享年33歲。李小龍的一生雖然短暫,卻給我們留下了許多經典而珍貴的影視作品。即使在李小龍去世多年后,它也從未被遺忘。
據了解,李小龍相關商標的注冊已經失控。其中,由李小龍女兒李香凝經營管理的李小龍有限公司,只申請了59個與李小龍相關的商標。
近日,在深圳法院發布的最新裁判文書中,邊肖發現廣州某旅游產品公司申請并成功注冊了一批與李小龍相關的商標,并有了新的消息。
截至目前,公司已申請16個商標,其中13個與李小龍或發音相同的“李小龍”有關,或以李小龍經典形象呈現的圖形商標。
面對上述系列商標的成功注冊,李小龍有限公司請求宣告“李小龍”商標第12712911號、圖形商標第12743284號等部分商標無效,但旅游產品公司不服原商事鑒定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裁定和深圳市知識產權法院的行政判決,向深圳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以旅游產品公司于2013年6月5日申請的商標“李小龍”第127號東莞公司注冊代理公司第12911號為例。經獨家批準后,該商標可用于35個類別,充當藝術家經紀人等服務。專有權期限限至2025年3月27日。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具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誤解商品質量等特征或者原產地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其中,“欺騙性”是指商標作出的超出其固有程度或者與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征或者產地有關的事實不符,容易導致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征或者產地、服務來源產生錯誤認識的表述。
本案中,訴訟商標由字母“李小龍”組成。根據中國大眾的閱讀習慣,通常標注為“李小龍”的拼音,兩者是相互關聯的。李小龍是武術大師,是中國功夫的第一位全球推廣者,也是好萊塢第一位中國主角。他被稱為“禁地”。在申請商標注冊之前,李小龍已經家喻戶曉,享有很高的聲譽和廣泛的影響力。“代理藝人代理”服務中商標的使用與李小龍電影演員的身份密切相關,可能會導致中國公眾對服務來源的誤解。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和上訴判決正確。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是絕對禁止條款,違反本條規定的商標,禁止使用。因此,旅游公司使用爭議商標是不合法的,即使爭議商標經宣傳使用后獲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也不能作為維持注冊的依據。
綜上,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具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誤解商品質量等特征或者原產地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對于本案中違反本條規定的旅游商品公司,即使其提供了多年來商標使用的證據、企業獲得的榮譽和新聞報道,甚至商標圖案著作權證書、李小龍及商標品牌產品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等。,則不能避免商標無效的結果。
一個企業的最終目的是盈利,但這絕不能以非法注冊和使用商標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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