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辱罵學生是否違法犯罪
日期: 2021-11-03 11:40:57 閱讀數: 145
學校的職責是培養國家的棟梁,而老師的職責是傳授知識,教育人,但是一些極少數的教職員工卻忘記了自己的職責——廣州注冊新公司的流程。不,惠東縣的一所學校發生了一件可怕的事情。一名教員經常在課堂上辱罵學生。到目前為止,這種行為已經持續了一個學期。那么,我們應該如何定性這種行為呢?接下來,聽聽金管家邊肖的意見。
女生被老師虐【/s2/】是否涉嫌侮辱?
首先,工作人員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至于是否構成侮辱,雖然筆者認為已經符合侮辱的構成要件,但最終結論還是要看被害人是否會提起自訴以及法院的最終判決。
事件[/s2/]
受害者13歲,就讀于博羅縣某初中一年級。自從她轉到這所學校,班主任總是用侮辱性的語言辱罵她。受害者告訴他的家人,他們不相信老師會這么說。直到受害人開始錄音,從6月14日到7月5日,受害人斷斷續續錄了100多段錄音,總時長超過20個小時。錄音中,老師不僅在課堂上公開頻繁辱罵學生,還誘導全班同學侮辱婷婷的人格。至于辱罵的內容,筆者就不再贅述了,因為實在是忍無可忍。
從民事責任來看,該教職員工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行為。
從行政責任的角度來看,該教職員工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惡劣,侮辱學生并產生惡劣影響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刑事責任的角度來看,該教職員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才予以處理。被害人應當通過信息網絡將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告知人民法院,但確實難以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學校是孩子們成長的天堂。我們都希望他們能夠健康成長,將來成為祖國的棟梁。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一些類似的法律問題,想和律師一起專業地分析你所面臨的問題,可以通過金管家提供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詳細分析問題,全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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