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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滴滴公交”在商標注冊路上“拋錨”


        日期: 2021-11-03 11:43:48

        “滴,旅途愉快。”作為滴滴出行產品矩陣的一員,滴滴巴士在2016年滴滴巴士品牌升級后更名。滴滴巴士上線前一年多,深圳市滴滴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滴滴公司)就已經提前布局了滴滴巴士的商標。但商標注冊申請提出至今已有四年多時間,滴滴公司仍面臨滴滴客車商標未能在計算機文件中注冊用于數據檢索(為他人)等服務的情況。深圳市高級人民法院7月4日在深圳法院審判信息網站公布的判決書顯示,滴滴公司的上訴請求未獲法院支持,其在商業信息上提交的滴滴客車商標注冊申請、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為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網絡市場、為他人提供計算機檔案中的數據檢索(為他人)服務(以下簡稱復審服務)最終未能如預期獲得批準。


        是近似的嗎?


        記者了解到,滴滴公司于2013年5月注冊成立,主要從事計算機軟件和網絡技術的研發、自研軟件產品的銷售、經濟信息咨詢等業務。2016年6月,滴滴出行旗下實時公交查詢產品滴滴公交宣布品牌升級,更名為滴滴公交,可提供路線查詢、定制公交等信息查詢功能,并根據用戶需求匹配合適的公交服務商信息。早在滴滴巴士更名為滴滴巴士之前,滴滴公司于2015年3月提交了商標“滴滴巴士”第16541613號(以下簡稱“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該商標被指定用于復審服務和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等35種服務。經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原商標局)認為,爭議商標被指定為復審服務,與第16503463號商標“滴滴交家”(以下簡稱被引商標一)和第16025983號商標“滴滴印刷”(以下簡稱被引商標二)構成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中使用的近似商標。據此,原商標局于2017年4月發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決定駁回復審服務中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

        滴滴公交

        迪公司不服原商標局作出的決定,于2017年5月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2017年12月,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認為復審服務與兩個被引商標的核準使用服務屬于相同或者近似服務,爭議商標的區別性標識部分“滴滴”與被引商標1號的區別性標識部分“滴滴”相同,與被引商標2號的區別性標識部分“滴滴”相似,如果在上述相同或者近似服務上一并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解。同時,滴滴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使用后可以與兩個引用商標區分開來。據此,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駁回爭議商標在復審服務中的注冊申請。迪公司不服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向深圳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以整體比較作為審查商標相似性的主要方式,以部分比較作為補充。爭議商標與兩個被引用商標在商標構成、整體效果、含義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通過滴滴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長期廣泛使用和宣傳,爭議商標在國內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并與滴滴公司建立了一一對應關系。考慮到服務商標和復審服務的特殊性,爭議商標與被引商標一、被引商標二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滴滴公司基于其此前擁有的滴滴等商標,對被引商標一提出異議申請,對被引商標二提出無效宣告申請,法院應中止或中止本案審理。


        我們能共存嗎?


        記者了解到,被引用商標I于2015年3月17日由深圳市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提出異議申請;引用商標2于2014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第七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滴滴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一審法院審理本案時,被引用商標一、被引用商標二分別處于異議審理程序和無效審理程序,均為有效在先商標。


        經審理,深圳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爭議商標和兩個被引用商標均為普通印刷字體組成的文字標記,其文字均含有“滴滴”字樣。爭議商標與兩個被引用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稱呼等方面相似。在同一或類似服務上一并使用時,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解,構成在同一或類似服務上使用的近似商標。同時,法院認為,滴滴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曾在復審服務中使用,這使得相關公眾能夠將爭議商標與兩個被引用商標區分開來。此外,截至本案審理,上述兩個被引用商標仍為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標,構成對爭議商標注冊的法律障礙。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滴滴公司的訴訟請求。迪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深圳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上訴,滴滴公司主張已獲準在第35次服務時注冊“滴滴清”和“滴滴之家與你同在”商標,爭議商標為其此前注冊商標的延伸。


        經審理,深圳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爭議商標與兩個被引用商標在文字構成、稱呼等方面相似,含義無明顯差異。當它們用于相同或相似的服務時,相關公眾很容易認為相關服務源于同一主體或服務提供者之間有特定關系。因此,爭議商標和兩個被引用商標均構成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中使用的類似商標。


        對于滴滴公司的其他主張,深圳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擁有自己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先后注冊的商標不自然具有連續關系,在先注冊商標的商譽不自然延伸至后申請的商標;本案為商標申請駁回復審案,兩個被引用商標的注冊人均未作為訴訟主體參與相關程序。目前尚無法判斷爭議商標是基于在先使用還是在先商標的受歡迎程度,僅根據滴滴公司提交的證據即可與兩個引用商標區分開來。截至案件二審結束,上述兩個被引用商標仍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構成爭議商標注冊的法律障礙;其他商標的申請、審批不一定與廣州白云注冊公司案有關,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綜上,深圳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滴滴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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