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那些工商注冊會計處理可視同銷售行為
日期: 2022-01-08 06:19:44 閱讀數: 145
工商登記中的那些會計處理可以視為銷售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八種工商登記行為視同銷售行為: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商品;不在同一個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轉移到另一個機構銷售:使用自產或委托的貨物進行非應稅項目;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提供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貨物作為投資:向股東或者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貨物;將自產、委托商品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送給他人。這些被視為貨物銷售的行為要繳納增值稅。
一、會計實務中工商登記視同銷售行為的界定
現貨銷售不同于一般的商品銷售。這種行為導致兩種結果:一是經濟利益不以貨幣資金的形式直接流入企業,而是以其他非現金資產的形式流入企業;二是作為銷售行為改變了企業生產的商品或企業委托的商品在企業中的資產存在形式,或者將它們轉出企業不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在會計實務中,視同銷售應與一般銷售一樣確認為收入。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哪些不能確認為收入,只能按其成本轉移?我們應該分析這些視同銷售行為的商業本質,然后根據它們進行不同的會計處理。其中,分析視同銷售行為的發生是否會產生經濟效益,即是否會導致企業收入的增加,是分析業務本質的關鍵。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二條將收入定義為: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將增加所有者權益,與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最根本的一點是,收入的本質是企業經濟效益的總流入。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僅限于貨幣資金的形式。
既然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當然這種流動應該是來自企業外部,這反映了企業與外部的關系。但是,企業內部現有資產形態的變化不會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
由此可見,通過分析視同銷售行為的商業本質,可以將其分為兩類:具有銷售本質的視同銷售行為和不具有銷售本質的視同銷售行為。
二、以銷售為本質的銷售行為
(1)代銷商品的視同銷售行為與普通銷售行為基本相同,會明顯產生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同的是,委托方將貨物交付給受托方時,雙方只是按照約定轉讓貨物,貨物所有權并未轉移,經濟利益也未流入委托方,因此不能確認為收入。只有收到委托清單,委托方才能確認為收入。
(2)代銷商品
根據傭金協議,有兩種方式來結算銷售商品的傭金費用。一種被視為買斷,另一種是按銷售額一定比例收取的手續費。這樣,發貨人代銷商品,就會像銷售自己的商品一樣,帶來經濟效益。其中,與委托方約定的結算價是企業獲得這一收入的成本,而實際銷售價格是這一業務經濟效益的總流量。因此,“主營業務收入”的增加應在銷售完成后確認。下面將分析一種針對男性的結算方式。
(3)將貨物轉移到其他機構在不同縣(市)銷售
這種銷售行為明顯屬于異地銷售,類似于將商品委托給他人,代銷商品的核算。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實行統一核算的異地不同機構之間的委托和受托關系;后者是兩個獨立會計公司之間的委托和受托關系。它們在會計上的共同點是委托方在收到銷售清單時確認收入,受托方通過實現銷售確認收入。這里不再重復會計處理。
(四)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提供自產、委托加工或者外購的貨物作為投資是公平交易,因此其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貨物的公允價值和相應的增值稅計量。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產的增加實際上是商品投資轉移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但其表現形式不是貨幣資金。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企業以貨幣資金的方式獲得同等份額的投資,其支付的貨幣資金金額應當等于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應的增值稅,而不是等于商品的生產成本和按其公允價值計算的增值稅之和。由此可見,這種視同銷售行為會增加企業的收入,因此“主營業務收入”應當予以確認。
(五)向股東或者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
這種視同銷售行為雖然沒有直接反映與流入企業的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但已經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股東或投資者。經濟利益的流入是間接的。如果企業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不是財產股息或利潤,而是貨幣形式,那么金額應為所售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應的增值稅。現在以財產形式分配股利或利潤,也會使企業的其他資產較少流出企業,這就間接相當于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這種流入是企業債務的減少,所以要確認收入。
(六)使用自產或者委托商品支付員工非貨幣工資的。
這種銷售行為是以非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員工雖然是企業內部員工,但通過工資轉移給他們的資產,無論是貨幣性的還是非貨幣性的,轉移后都成為員工的私有財產,企業不再擁有所有權或控制權。所以本質上,這種轉移也是一種資產的向外轉移。就像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商品一樣,會使企業的其他資產較少流出企業,這就間接等同于經濟利益向企業的流動。這種流動的表現也是企業債務的減少,因此收入應按其公允價值確認。
對于上述六種被認定為具有銷售本質的銷售行為,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后,應按其公允價值進行如下會計處理: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股利、應付職工薪酬等。貸方: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同時還要結轉相應的成本,即做如下會計分錄:借方:主營業務成本,貸方:代銷商品、代銷商品、庫存商品等。
三、不具備銷售作為銷售行為的本質。
(一)將自產或者委托生產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在本次視同銷售行為中,由于貨物未發生實質性轉移,其所有權、控制權和經營權仍歸企業所有,相關風險和報酬也未發生轉移,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能確認為收入。只按成本結轉。其會計處理為:借款:在建工程等。、和借出: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贈與的所有權雖已轉移,但企業并未獲得經濟利益,其資產和所有者權益并未增加。無償贈與不是企業的經營活動,更不是實質性的銷售活動,因此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能作為收入處理,只能按成本結轉。會計處理是: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二)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商品無償提供給他人。
贈與的所有權雖已轉移,但企業并未獲得經濟利益,其資產和所有者權益并未增加。無償贈與不是企業的經營活動,更不是實質性的銷售活動,因此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能作為深圳市寶安區注冊小微企業公司的流程,只能按成本結轉。會計處理是: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寄售貨物收取手續費結算。
收取費用代銷商品的行為,實際上是委托人提供的一種服務,收取的費用是人工成本。雖然會帶來經濟效益,但這種流入和實際銷售是有區別的。實際上,銷售是將銷售收入與相應的銷售成本相匹配,而這種行為是所獲得的收入不是銷售收入,而是勞動行為的一種報酬,屬于其他業務收入。與委托方結算的款項為全部銷售收入,因此在代銷商品銷售完成時,不確認“主營業務收入”,但相應款項視為對委托方的債務。至于從中扣除的手續費收入,只是為了避免來回轉賬的麻煩。
銷售轉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方: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同時,結轉寄售商品成本:
借:貨物托運
貸款:委托商品
確認寄售費時:
借方:應付賬款
貸方:其他業務收入
對于以視同銷售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的公允價值確認“主營業務收入”,有些人持有不同的觀點。認為企業確認銷售收入,就可以創造銷售業務,實現賬面利潤,這是上市公司會計操縱的一種手段。筆者認為,在會計處理中,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深入分析業務的本質,而不是為了避免某些特殊行為而簡單違反會計處理原則。事實上,控制上市公司會計操縱的根本途徑是進一步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和會計操縱成本。試圖通過不將相關業務確認為收入來避免會計操縱是暫時的解決方案,而不是永久的解決方案。
上一篇:深圳公司注冊預計負債的三種日后調整情形 下一篇:深圳2014年2月辦稅日歷 春節后各稅項申報注意延極速響應
第一時間響應您的需求
專屬服務
專屬顧問 專項服務
地區廣泛
深港多地資源共享
服務高效
團隊協作 事半功倍
安全保障
保障客戶信息安全
極速響應
第一時間響應您的需求
專屬服務
專屬顧問 專項服務
地區廣泛
深港多地資源共享
服務高效
團隊協作 事半功倍
安全保障
保障客戶信息安全
【聲明】本網站的部分文章信息(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文件等資源)來自于網絡,均是為公眾傳播有益咨詢信息之目的,其版權歸版權所有人所有。 本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創文章及圖片等內容無法一一與版權者聯系,如果本站所選內容的文章作者及編輯認為其作品不宜供大家瀏覽,或不應無償使用, 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同時向您深表歉意!(聯系QQ:1373322900)
【聲明】本網站的部分文章信息(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文件等資源)來自于網絡,均是為公眾傳播有益咨詢信息之目的,其版權歸版權所有人所有。 本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創文章及圖片等內容無法一一與版權者聯系,如果本站所選內容的文章作者及編輯認為其作品不宜供大家瀏覽,或不應無償使用, 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同時向您深表歉意!(聯系QQ:137332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