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冊營業稅問題解答專題二
日期: 2022-01-08 06:39:03 閱讀數: 145
公司注冊營業稅問題解答主題2
1.問:公安部門拍賣機動車號牌,交通部門拍賣公交線路經營權嗎?有營業稅嗎?
答:公安部門拍賣機動車牌照,交通部門拍賣公交線路經營權。這兩種行為不在營業稅范圍內,所以不征收營業稅。
5.問:單位內部施工隊承擔所屬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是否征收營業稅?
答:首先要看這樣的施工隊是否屬于獨立核算單位。屬于獨立核算單位的,無論是承擔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本單位)的建筑安裝業務,還是其他單位的建筑安裝業務,均應征收營業稅。非獨立核算單位的,對其他單位的建筑安裝業務征收營業稅;本單位建筑安裝業務是否應繳納營業稅,取決于工程價款是否與本單位結算。《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負有繳納營業稅義務的單位是指有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款項、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根據該規定,內部施工隊伍為單位承擔建筑安裝業務,任何與單位結算的工程價款,不論是否編制工程預算,也不論工程價款是否包含營業稅,均須繳納營業稅;不與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征收營業稅。
2.問:境外機構建筑安裝工程總承包如何征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建筑安裝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有應稅行為,但在中國沒有營業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建筑安裝工程總承包人為境外機構。機構在中國境內有機構的,由在中國境內的機構負責繳納其承包工程的營業稅,代扣代繳分包或者轉包工程的營業稅;如果代理機構在中國沒有代理機構,但有代理人,則所有項目的應交營業稅將由代理人代扣代繳,無論承包項目是否分包;如果代理機構在中國沒有代理機構,也沒有代理人,無論總承包項目是否分包,所有項目應繳納的營業稅都將由建設單位代扣代繳。
3.問:對郵局(所)經營的郵電禮儀活動征收營業稅的稅目有哪些?其營業額如何確定?
答:郵電禮儀是指郵局(所)是否在深圳有注冊公司,并有規定的地址。根據客戶的要求,向客戶指定的對象發送帶有賀詞的電報或用客戶支付的價格購買的禮物。對于這類業務,應按“郵電行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郵電部門向用戶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包括購買禮品的價格。
4.問:合作建房應該如何征收營業稅?
答:合作建房是指一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以下簡稱乙方)為合作建房提供資金。合作建房一般有兩種方式:
這種方式純粹是“物物交換”,即雙方交換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有兩種具體的交換方式:
(1)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互換,雙方取得部分房屋所有權。在本次合作過程中,甲方以出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轉讓了土地使用權,以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乙方以轉讓部分房屋所有權為代價出售房地產,換取部分土地使用權。由此,合作建房雙方均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甲方按照稅目“無形資產轉讓”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子目納稅;乙方按“銷售房地產”稅目納稅。由于雙方未進行貨幣結算,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對雙方各自的營業額進行核實。合作建房雙方(或任何一方)出售劃撥的房屋,將會出現另一種出售房產的行為,銷售收入按“出售房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以犧牲租賃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所有權。例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建設和使用土地。租賃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已建建筑物一并返還甲方..在這一業務過程中,乙方以建筑物為代價取得了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而甲方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取得了建筑物。甲方出租土地使用權,按“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乙方銷售房地產的,按“銷售房地產”稅目征收營業稅。雙方單獨納稅時,其營業額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確定。
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入股,乙方以貨幣資金入股,合資合作建房。對于這種形式的合作建房,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何征稅。
(1)房屋建成后雙方共擔風險、共擔利潤的,按照“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投資者利潤分配,無營業稅分攤投資風險”的營業稅規定,甲方提供給合營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視同投資入股,不征收營業稅;只有合營企業出售房屋的收入,才按出售房地產征稅;對雙方分享的利潤不征收營業稅。
(2)若甲方以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參與分配或在房屋竣工后提取固定利潤,則不屬于無營業稅的入股行為,而是甲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合營企業的行為,則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潤或按比例從銷售收入中提取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計稅;對于合資企業,按照所有房屋的銷售收入和“房地產銷售”稅目征收營業稅。
(3)房屋建成后由雙方按一定比例分攤的,這種經營行為不構成營業稅所稱的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同分擔風險的經營免稅行為。因此,首先,甲方轉讓給合營企業的土地按“無形資產轉讓”征稅,其營業額按《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確定。因此,合資公司的房屋分配給甲、乙雙方后,如果單獨出售,將按“不動產銷售”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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