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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例解注冊公司匯算清繳中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涉稅處理


        日期: 2022-01-09 06:40:19

        \"深圳例解注冊公司匯算清繳中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涉稅處理\"

        比如解決注冊公司結算中股權投資收益的涉稅處理。

        目前企業正在進行201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很多企業對股權投資收益的涉稅處理沒有把握。結合相關稅收規定,筆者對案例進行分析,僅供參考。

        如何扣除投資損失并在不同情況下區別對待?

        條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外投資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投資資產成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轉讓或者處分投資資產時,允許扣除投資資產成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企業不得調整和降低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案例:股份公司是上市公司。2013年通過證券交易所以800萬元的價格將其股權出售給A公司,該股權的投資成本為1000萬元。同時,甲公司于2012年對乙公司進行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為500萬元,占乙公司總股本的40%,乙公司2012年虧損600萬元,按照權益法計算,甲公司應承擔的虧損為240萬元,計入2013年投資虧損。2013年所得稅最終結清,A公司該如何稅務處理?

        分析:甲公司投資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股權投資,投資損失性質不同。前者是投資資產轉讓造成的實質資產損失,后者是對外投資期間造成的名義投資損失。因此,A公司的投資損失可以稅前扣除;但不允許扣除B公司的投資損失。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前扣除。企業資產損失根據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可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根據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和市場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和金融衍生品發生的損失,可以通過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因此,甲公司轉讓給甲公司的投資損失應在稅前從所得稅中扣除,并按規定履行清單申報和扣除程序。

        投資收益是否免稅,根據性質不同處理不同。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上市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權的,不視為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投資企業也不增加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案例:乙公司于2012年1月對丙公司進行股權投資,投資成本300萬元。2013年2月,C公司股東會作出利潤分配決定,分配股利80萬元。此外,2012年5月,B公司還購買了上市公司D的100萬股,市價10元,面值1元。2013年2月,D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將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換為股本,每10股轉換為1股。乙公司將以100萬元的市場價格增持10萬股,領取現金股利200萬元。2013年企業所得稅最終結清時,B公司應如何處理稅務?

        分析:B公司對C公司和D公司的投資在投資期限和分紅性質上存在差異,涉稅處理結果差異較大。分配給C公司的股息屬于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股權投資收益,符合免稅條件,股息80萬元免征所得稅。但《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稅收減免可分為審批類和備案類。目前稅法沒有明確規定股息、紅利是經批準的減免稅,因此可以認定為備案減免稅。最終結算前,B公司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備案后方可享受免稅。

        丁公司分紅和增加股本的涉稅處理差異較大。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乙公司轉讓的100萬元股本,既不作為股息、紅利處理,也不納稅,也不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對于丁公司分紅200萬元,因持股期限不足12個月,投機成分較大,不在優惠范圍內,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股權處置的稅務處理、終止和中止是不同的。

        條例: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抽回或者減少投資的,其資產中相當于初始投資的部分確認為投資回收;通過降低實收資本率計算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等值部分,確認為股利收入;其余確認為美國離岸公司在深圳注冊過程中的資產轉讓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清算所得是指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者從交易價格中扣除凈資產、清算費用和相關稅費后的余額。投資者企業來自被清算企業的剩余資產,相當于來自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份額,確認為股息收入;剩余資產扣除上述股息收入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投資成本的,確認為投資轉讓收入或損失。

        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的股權轉讓收入,是指扣除取得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的股權轉讓收入。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收入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可以按照股權分配的金額。

        案例:C公司于2010年8月向E公司投資股權,初始成本400萬元,占對方總股本的40%。2013年12月,因資金短缺,C公司決定撤回全部投資,收到對方共計600萬元。其中長期股權投資成本400萬元,損益調整80萬元,其他權益變動20萬元。截至投資終止日,E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盈余公積為100萬元。同時,C公司于2010年投資耿公司,投資成本400萬元,占對方總股本的40%。2013年12月,C公司決定變更投資方向,以500萬元的轉讓價格將其持有的耿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此時,耿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盈余公積為300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2013年企業所得稅最終結清時,C公司應如何納稅處理?

        分析:C公司對E、G公司的投資屬于股權投資,但股權處置性質不同,涉稅處理結果也不同。丙公司對戊公司的投資追償屬于終止投資情形。但在股權處置過程中,對耿公司的投資并未完全停止,而是轉讓了投資資產的所有權,屬于暫停投資。據此,2013年丙公司對兩家公司股權處置的計算過程如下。

        E公司投資收益:600-400-100× 40% = 160(萬元);

        G公司投資收益:500-400 = 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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