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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關于完善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日期: 2022-01-10 06:29:06

        \"深圳關于完善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于完善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現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設置稅務登記對象

        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含外國企業在本市范圍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機關(不包括歷史上形成的征收、納稅機關)外,沒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人和流動農村小商販,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二.稅務登記證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稅務登記證有兩種,即稅務登記證(正本和副本)和臨時稅務登記證(正本和副本)。稅務登記證(正本和副本)將在2006年稅務登記證換發后停止使用。

        (一)開具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范圍:

        1.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

        2.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納稅人。

        (二)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范圍:

        1.取得營業執照且經營期限在一年(含)以內的納稅人;

        2.擁有獨立生產和經營權、獨立財務會計并定期向雇主或出租人支付合同費用或租金的承包商;

        3.境外企業在中國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納稅人。

        已領取相應營業執照但暫未領取營業執照的,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三.稅務登記地和納稅人識別號

        (一)內資企業稅務登記地

        1.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不含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到工商登記所屬區、縣、地區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2.經有關部門批準,向批準文件載明的地址所屬的區、縣、地區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3.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到其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

        (二)港澳臺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稅務登記場所

        1.下列企業應當在直屬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

        中央在京舉辦的各類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注冊的企業);市屬單位與注冊資本等值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上的外國投資者共同舉辦的各類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注冊的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在北京設立的投資型公司;外國企業在北京的代表機構;在北京從事承包工程、文化體育演出、建筑工程設計和修繕,如何在深圳注冊內資公司的修繕和售后服務等零散業務賺取收入,勞務發生在稅務局直屬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企業。

        2.其他港、澳、臺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不宜在工商登記直屬稅務局登記注冊的外國企業,可向所屬區、縣、地區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3.分支機構到總公司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

        (3)單位納稅人識別號為15位數字:行政區域代碼(6位數字)+組織機構代碼(9位數字)。全市各單位前六名納稅人識別號保持不變。納稅人因稅務機關管轄范圍調整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人識別號前六位應變更為新主管稅務機關的行政區域代碼。

        持有軍官證、士兵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納稅人,納稅人識別號為身份證號,第二機構納稅人識別號為身份證號加2位序列碼。取得組織機構代碼的個體工商戶的納稅人識別號為行政區域代碼加組織機構代碼。

        四.稅務登記注銷管理

        納稅人因變更注冊地址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由原主管稅務機關向其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理轉移手續。

        (一)原主管稅務機關注銷納稅人稅務登記后10日內,將《納稅人遷移通知書》移交遷移地稅務機關;

        (二)原主管稅務機關將納稅人近兩年的納稅資料移交給納稅人遷入地稅務機關,并填寫《轉稅務登記人員資料清單》;

        (三)原主管稅務機關對移交的檔案資料進行封存,加蓋印章,填寫《稅源戶移交回執單》,由納稅人寄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稅源戶交接單》一式兩份,一份由原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由納稅人隨檔案送至稅源戶遷入地稅務機關。稅源戶遷入地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應將《稅源戶交接單》交回納稅人原主管稅務機關。

        (四)納稅人查詢稅務檔案遷移的,由遷移地稅務機關負責回答納稅人的問題。

        動詞 (verb的縮寫)外出業務的檢查和登記管理

        (一)對外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的出具

        暫在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以下簡稱《管理證》)。

        1.申請發行

        納稅人需要出城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持稅務登記證(副本)、相關合同等資料和相關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管理證書》。根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申請在其他城鎮臨時生產經營、稅務機關提供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空開具白色“管理證明”,由納稅人按要求填寫后送主管稅務機關(經營場所具體填寫在縣、市、區)。稅務機關核實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制作并頒發《外國管理證書》。《外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

        2.注銷外部管理證書

        其經營活動結束后,外出經營的納稅人應持其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標注并加蓋印章的《外國經營管理證書》,在《外國經營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到稅務登記所在地辦理《外國經營管理證書》注銷手續;證書有效期滿,但出境經營活動尚未結束,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持《外國管理證書》原件,向稅務登記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重新頒發《外國管理證書》。納稅人的《涉外經營資格證》尚未有效,經營活動已經結束的,應當在經營活動結束后10日內,將加蓋地方稅務機關印章并標明的《涉外經營資格證》交回主管稅務機關。

        (二)檢查和登記管理

        臨時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納稅人,應當接受本市主管稅務機關的檢查和登記管理。

        1.聲明和接受

        外地納稅人在到達本市經營場所進行生產經營前,應向經營場所稅務機關申報查驗登記,填寫并領取《出境經營活動檢查單》,接受稅務管理,同時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外部管理證書;

        (三)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

        營業地稅務機關應當將對外經營管理內容錄入征管信息系統(CTAIS),并根據外國納稅人《對外經營管理證明》、《對外經營貨物查驗表》、《對外經營活動申報表》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文件和資料,對擬銷售的貨物進行實地查驗。檢驗符合實際情況的,在《對外經營貨物檢驗單》上簽署檢驗意見,并加蓋經營地稅務機關印章。不一致的,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稅務管理。

        2.取消

        出境經營活動結束時,納稅人應向出境經營場所稅務機關填寫《出境經營活動申報表》。經稅務機關核實后,出境經營場所稅務機關在結清應納稅款、上交未使用的發票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將取消查驗登記。經營地稅務機關在《管理證書》上注明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納稅情況和發票使用情況,并將《管理證書》交納稅人寄送地稅務機關簽發。

        3.因公外出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的,必須提供擔保人或繳納發票保證金,然后向其因公外出地稅務機關申請領取和購買發票。

        4.納稅人攜帶的貨物未在《外部管理證明》注明的地點銷售,需要在其他地點銷售的,必須經指定地點的稅務機關檢查、審核,并移交證明上的備注;貨物銷售容易,無任何標示的,視為稅務機關未持有《管理證書》。

        不及物動詞非正常家庭的管理

        申請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報告期結束后5日內向理事會報告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名單。市稅務局在15日內在北京市稅務局網站(外網)上公告,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派員實地檢查。如無下落,又不能強制履行納稅義務,稽查人員將制作異常戶證明,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將暫停使用其稅務登記證、發票購置書、發票。納稅人被列為異常戶超過三個月的,主管稅務機關將在公告期滿后5日內向理事會報告被列為異常戶的納稅人名單,理事會將在15日內在北京市稅務局網站(外網)上公告其稅務登記證失效,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應納稅款的征收。已申報稅務登記證件作廢的納稅人返回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必須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稅務機關處理后,提交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七、國家和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

        自2006年稅務登記證換發以來,由國家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管理的納稅人已由國家和地方稅務局聯合登記,聯合登記的具體內容和形式將在國家和地方稅務局聯合頒發的稅務登記證換發文件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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