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分析注冊公司營改增后可能部分企業稅負加重
日期: 2022-01-08 06:15:59 閱讀數: 145
分析注冊公司可能會增加改革陣營后部分企業的稅負。
與制造業和一般服務業不同,會展業具有非常明顯的旅游業特征,收付款項目較為普遍。對會展企業來說,根據活動類型和規模的不同,會展業的扣款一般占其總收入的40%~70%,一些特定會議由于其旅游特性,扣款率甚至高達80%。營業稅條件下,規定的營業稅稅率為5%,附加費為0.56%,企業實際繳納的稅率為5.56%。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稅率為6%,企業的應納稅額為6.36%,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收。營改增后,會展企業實際稅負增加。
為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學發展的稅收制度,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中央決定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試點于2012年在上海率先啟動,并分批次擴展至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含寧波)、安徽、福建(含廈門)、湖北、廣東(含深圳)等省市。2014年,試點領域繼續擴大,部分行業入選全國試點。改革的基本出發點是消除重復征稅,增強服務業競爭力,促進社會專業化,促進三次產業融合;減輕企業稅負,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促進擴大就業;推進結構調整,促進科技創新,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為加深對稅制改革重大意義的認識,使稅制改革真正惠及會展企業,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對上海、北京的會展企業進行了專題調研。
營業稅下會展業的地方優惠規定
與制造業和一般服務業不同,會展業具有非常明顯的旅游行業特征,其代收配套費用項目較為常見:場地租賃、場地布置、交通、住宿、廣告等,均屬于代收配套費用。有鑒于此,北京京電辦發[2001]507號文件第五條規定,舉辦展覽、展銷業務屬于代理服務業務,其取得的收入允許為扣除參展商實際租賃費、展位建設費、差旅費后的營業額,并按規定征收營業稅。京地稅營[2005]578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不僅允許扣除展商的場地租賃費、展位建設費、差旅費,還允許扣除展商的交通費、展商展覽內容的廣告費、其廣告的印刷費。根據北京當地政策,展會可在扣除展會場地租賃費、展位建設費、參展商住宿及差旅費、展會展品交通費、展會內容宣傳及廣告費、廣告印刷品印刷費等后繳納營業稅。會議可在扣除會議場地租賃費(含場地布置費)和受托方參會人員住宿及差旅費后繳納營業稅。此后,上海等省市紛紛效仿,普遍對會展業實行代理抵扣稅制,業內俗稱級差計稅。
稅制改革政策文件規定
為確保改革順利推進,201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財稅〔2011〕110號、財稅〔2011〕111號、財稅〔2011〕131號、財稅〔2011〕133號四個文件,明確了營改增的具體政策,提出了改革過程中需要解決和處理好的一些問題。
會展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下的文化創意服務。規定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版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文件對會議展覽服務進行了定義——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交流、國際交流等舉辦的各類展覽、會議的經營活動。
會展業稅收優惠規定
考慮到現代服務業的特殊性,本次改革在原有增值稅稅率17%、13%的基礎上,增加了11%、6%的較低稅率,明確了6%適用于會展業。同時對會展業增值稅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方式不同。年銷售額500萬元(含)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算方法,稅率為6%(財稅(2011)111號);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算方法,征收率為3%(財稅(2011)111號)。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服務(明確規定的除外)免征增值稅(財稅(2011)131號)。對于一些存在大量資金歸集、轉移或預付的行業,歸集、預付的資金金額可以合理扣除(財稅〔2011〕110號)。
營改增對會展企業稅負的實際影響
調查中的企業表示,根據活動類型和規模的不同,會展業的扣款一般占其總收入的40%~70%,一些特定會議因其旅游特點,扣款率甚至高達80%。營業稅條件下,規定的營業稅稅率為5%,附加費為0.56%(營業稅的12%,5%×12%=0.56%),企業實際繳納的稅率為5.56%。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稅率為6%,企業應稅稅率為6.36%(6%+6%×6%),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收。營改增后,會展企業名義稅率分別提高0.8個百分點和14.4%。考慮抵扣政策,會展企業實際稅負增加1.63[6.36%/(5.56%×70%)=1.634]至3.81倍[6.36%/(5.56%×30%)=3.813]。北京、上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經過反復調查研究,兩地仍沿用原有的扣除政策。2013年8月起,隨著營改增試點行業從試點省市推向全國,會展企業被告知當地會展抵扣政策未被認可,會展企業必須按全部收入繳納增值稅;而且,北京在試點期間享受的6項扣除中,只有場館租賃和建設可以減免,其他必須繳納,還有滯納金。會展企業沒有享受營改增和稅制改革帶來的紅利,會展企業稅負實際增加(詳見北京會展企業稅負變化測算)。
北京一家年營業額超過10億元的會展企業對營改增后其在京會議業務收入的稅負變化做了初步測算。結果顯示,在扣除營業稅的情況下,他們的實際稅負僅為1.12%,而增值稅后的流轉稅約為他們總收入的6.34%,增長了4倍多。稅改后,增稅約102萬元,約占總毛利的5.37%。北京鄭經國際展覽有限公司反映,營改增后,企業稅負增加101.92萬元,其中因展覽場地租賃未納入稅制改革試點,稅負增加67.22萬元,因增值稅稅率高于原營業稅稅率,稅負增加34.72萬元。
增稅原因分析
據會展企業調查,在試點階段,圖書館租金、設計施工、物流運輸等非試點地區企業的營業稅發票可以抵扣,但試點地區企業必須開具增值稅發票才能抵扣。由于各種原因,一些企業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或者不愿意開具增值稅發票。能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多,實際能抵扣的項目很少。
綜上所述,影響會展企業稅負的主要因素有:改革仍處于試點階段,試點僅在少數服務行業進行,更多的服務行業和眾多會展服務環節所在的地區尚未完全納入改革序列,會展場館租賃、酒店餐飲等未嘗試過的服務行業無法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納入改革試點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是部分預付款和支付代理無法及時拿到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結束后會按實際發生額開具,影響當期抵扣;四是相關政策法規不一致、不協調。不同地區的展會稅收優惠政策不一致。地方對展會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得到中央政府的認可。現有專項扣稅政策未覆蓋展業,小納稅人發票無法抵扣。五是境外會展服務的稅收減免程序過于復雜,部分規定和程序不適合會展業實際情況,實際受益有限;六是會展業的財務管理和結算習慣不能適應增值稅改革的要求,需要根據稅制改革的要求進一步規范。
一些建議
首先,研究會展業特點,貫徹財稅(2011)110號文件精神,將會展業認定為收取、轉移或預付資金金額較大的行業,同意收取、預付的金額應合理扣除。會展服務的內容非常豐富,涉及的領域和行業非常廣泛。除了會議和展覽的規劃和組織,還需要提供展覽場地和設備租賃、場地設計和布局、展覽貨物的運輸和采購、受托人的運輸和住宿、項目推廣和廣告等。這些服務費大多由展會主辦方代付或代付,屬于代理支付性質。會展業本質上屬于代理服務行業,應認定為大額收付或資金支付行業。
其次,制定會展業營改增實施細則,明確和規范會展業可以抵扣的具體項目。會展業深圳龍華貨運代理公司注冊過程中涉及的很多行業尚未納入改革試點,很多會展代理服務支出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各地規定的原始扣除項目不一致,可能不完全合理。有必要研究制定我國會展業統一、規范、合理的稅制改革政策,明確可抵扣項目,承認未改革行業營業稅發票和小納稅人開具發票的抵扣資格。
三是貫徹財稅(2011)131號文件精神,對境外單位提供的服務(明確規定的除外)免征增值稅。會展業的部分業務屬于為境外企事業單位提供的服務,屬于服務貿易出口范疇,應享受服務貿易出口優惠政策。要研究會展業對外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實施細則,準確界定會展服務出口的概念、項目內容和免征金額。
此外,適當降低會展業增值稅稅率。根據稅制改革文件,會展業增值稅實行分類管理,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的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算方法,稅率為6%;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算方法,征收率為3%。一般納稅人名義稅率較原營業稅提高1個百分點。考慮到改革前地方優惠政策的實際效果,改革后會展企業的實際稅負確實有所增加。建議適當降低會展業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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